号: /202009-00008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内容分类: 其它 发文日期: 2020-08-02
发布机构: 金安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8-02
来源单位: 金安区民政局
生效时间: 2020-09-23 废止时间:
政策咨询机关: 金安区殡葬改革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64-3634611
称: 【文字解读】《六安市金安区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号: 金政办【2020】18号 词:

【文字解读】《六安市金安区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8-02 09:47 信息来源:金安区民政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区积极推进殡葬改革,于2015年编制了《公益性公墓规划》,加强和改进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在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区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不合理、管理不规范、出售超标准墓穴、收费不规范等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乡镇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深化移风易俗,全面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着力提升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有关殡葬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经过

根据区政府安排,区民政局草拟了本办法,6月29日下午由区政府召集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财政等相关部门召开了征求意见会,形成初步意见稿后,报区司法、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区司法、法制部门进行了审核和修改,并出具了关于报送《六安市金安区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该办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建议颁布实施。

三、主要内容:本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具体为:

(一)第一章总责,本章共4条,主要内容包括:

出台本办法的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明确了乡镇公益性公墓基本定义;明确了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区民政局),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区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资金来源主要是乡镇政府筹集,同时强化乡镇公益性公墓公益性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二)第二章乡镇公益性规划与建设,本章共7条,主要内容包括:

确定了全区乡镇公益性公墓规划布点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编制,建设数量每个乡镇至少1座,公墓建设面积(不超过50亩);强调了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科学性,应充分征求当地村(居)民意见,避免占用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地和天然林林地。严禁占用耕地,不得在公路、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和文物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及水库、河流堤坝附近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选址建设;严格规范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申请、上报、审批程序;明确了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骨灰安置总量、建设年限;规定了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必须按程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不包括耕地)的,应当按照批准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同时对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墓区建设、墓穴建设标准、墓区绿化率、骨灰格位存放的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第三章乡镇公益性公墓服务管理,共8条,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了乡镇公益性公墓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维护,建立严格的墓穴(格位)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了乡镇公益性公墓收费,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实行政府定价;规定了乡镇公益性公墓安全管理,合理设置消防设施,重要祭祀节日、恶劣天气应当组织人员加强墓区安全巡查;规定了乡镇公益性公墓建立健全销售、安葬档案管理;禁止违法和违规销售和开展封建迷信活动;明确了乡镇公益性安葬程序和乡镇公益性公墓墓穴持证人遵守相关使用管理规定。

(四)第四章罚则,共4条,主要内容包括:

提出了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等殡葬设施的;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标准的;对乡镇公益性公墓乱收费的;群众在进行祭扫、安葬活动中等违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罚。

(五)附则共1条 ,主要是: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四、法律依据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2、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

4、省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的通知》(皖民务字〔2019〕35号);

5、《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六安市金安区民政局

2020年7月5日

负责人:金安区殡葬改革服务中心 荣浩

联系电话:3634611

详细地址:金安区正阳南路金安区民政局四楼殡葬改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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