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政办秘〔2022〕44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金安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7日
金安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等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充分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全面提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管理水平,按照省、市关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充分认识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突出强调要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帮扶。近年来,特困人员办理程序更加规范,认定条件更加精准,标准制定更加合理,救助供养水平稳步提升。在物质保障得到显著加强的同时,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问题逐步凸显,尤其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需求越来越迫切。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和安全管理,是解决困难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的重要举措,是弥补社会救助体系短板的迫切需要,是巩固全区社会救助改革创新成果的重要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加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完善“物质+服务”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方式为方向,以满足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需求为目标,着力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和监管机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好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明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管理工作职责
1.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问效,加大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管理工作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2.区民政部门:作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管理工作的监管主体,主要负责建立健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视巡访制度及照料服务评价考核机制;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统一制定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组织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复核评估;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全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工作进行督查抽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工作进行评价;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链接社会服务资源提供关爱服务等。
3.区财政局:及时拨付特困供养人员供养金,打卡发放到特困人员个人账户;定期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拨付至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拨付至乡镇(街)专户;支持并拨付政府购买第三方评估机构服务资金。
4.区卫健委: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定期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居住地开展巡诊,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等。
5.区法院、检察院:区法院及时受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提起的有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人身权利保护、照料护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侵权民事诉讼申请,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区司法局:加强《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照料服务人(机构)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协助区民政部门开展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建立定期探视巡访制度,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居所安全管理和委托照料服务等工作;督促照料服务人(机构)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定期对照料服务人员开展考核评价,定期排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状况,动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入住养老机构。
8.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村(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管理相关工作;督促探视责任人(村、社区包片干部)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巡访服务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动态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和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等;督促指导照料服务人(机构)落实照料服务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合理诉求,及时与照料服务人(机构)沟通并督促改进,发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规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管理程序
(一)鼓励入住养老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积极鼓励动员75周岁以上或失能半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入住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全区各养老机构要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提高院民生活标准,增加养老机构文化活动,推行人性化管理。开展“试吃试住体验入住”活动,实现应住尽住、应养尽养。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可根据特困人员实际情况安排其入住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原则上在1个月内纳入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二)精准选定照护人员。确属个人意愿不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为其选定合适的照料服务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员时,应在充分尊重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优先就近选择关系密切的亲友、邻居或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或有责任心的村干部,并适当考虑性别、年龄、照料服务对象数量等因素,且不得长期在村外务工。照料服务人员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全面签订照护协议。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文本由区民政部门统一制定、印发、解释。照料服务协议为三方协议,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或监护人、照料服务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签订。对于无法准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征求其监护人、亲友的意见后再签订。
(四)明确照护职责内容。对于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人员要帮助解决吃、喝、穿、医、用等方面困难,要每天帮助其做饭、饮水、排便,收拾卫生,保持生活环境整洁,要每周帮助其换洗衣服、被褥等,防止发生褥疮等并发症。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必须与照料服务人员共同居住,达不到条件的,应积极鼓励其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与照料服务人员不是共同居住的,照料服务人应每天至少上门照料服务1次;对于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人员要坚持每周至少上门服务2次并至少通1次电话,帮助解决吃、喝、穿、医、用等基本生活困难,确保有良好的生活状态。
(五)落实定期探访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总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监督探视责任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开展定期探视巡访。对于自理情况较好的每周至少电话或上门探访1次;对于自理能力弱,照料护理人履职能力差的必须每周至少电话探访2次和上门探访1次。探访时要保留影像资料,认真填写《金安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巡访记录表》(见附件),以便及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的生活状况,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六)严格考核评价标准。对照料服务人员的考核评价由日常考核和第三方评价组成。日常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以定期探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工作指标是否达标”内容完成情况为基础,邻里走访满意度为参考。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根据日常考核结果发放照料护理补贴,优秀和合格等次的正常发放照料护理补贴,不合格等次的限期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再发放照料护理补贴。累计2次考核为不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更换照料护理人。第三方评估由聘请的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发现照料服务人员不能履行职责时要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整改,第三方进行回访。若回访依然不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更换照料护理人。区民政部门负责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人员,同时不定期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立即整改到位。
(七)按时发放照护补贴。区民政部门按季度将照料护理补贴拨付各乡镇(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本辖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员进行日常考核,每季度末月前完成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将照料护理补贴打卡发放到考核合格的照料服务人员惠民“一卡通”账户。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建立应急组织
1.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成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
2.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以村(社区)为单位成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急处置工作。
(二)突发事件处置程序
1.处理原则。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发生突发安全事故后,村(社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第一时间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需要向公安、应急、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村(社区)应急处置小组要本着“先控制、后处理、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协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离开危险地区,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相关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接到突发安全事件报告后,第一时间电话和书面报告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根据情况赶赴现场核实,会同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坚持边报告、边核实、边补充,按照紧急突发事件事实,统一口径后上报区委区政府,同时及时组织抢救和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3.具体应急处置措施按照相关部门应急处置预案规定执行。
(三)安全防护措施
1.照料服务人员要切实履行委托照料服务责任,照顾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日常生活起居,发现异常事件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
2.探视责任人(村、居包片干部)要定期探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居住条件、饮食状况等实际情况,做好火灾等安全隐患排查,尽力从源头上阻止突发事件发生,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3.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要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外出留宿等要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备,以便村(居)民委员会实时掌握其动态轨迹。
4.如遇特殊极端天气或突发公共事件,照料服务人员应每天至少上门服务1次或至少通1次电话,探视责任人(村、居包片干部)要加大走访频次,随时关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产生活状况,及时解决其面临的突发问题或困难,村级不能解决的,第一时间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对于无通讯工具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为其确定包保责任人,配备通讯手环,纳入区级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系统进行定期走访探视管理。
五、落实奖惩与责任追究
(一)表彰和奖励。区民政部门每年对分散供养照料服务工作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表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优秀的照料服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发放物质奖励。
(二)约谈和更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考核不合格的照料服务人进行约谈,并要求限期整改。若照料服务人员累计2次考核不合格被约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
(三)依法起诉。对不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内容或者履行不到位,长期掌控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和照料护理补贴,经多次约谈不予整改,且不同意更换监护照护权利的照料服务人,可协商解除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协议一方当事人起诉解除协议。
(四)责任追究。照料服务人职责未履行到位导致发生重大影响事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民政部门、乡镇(街)、村(社区)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分散供养人员管护工作,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金安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巡访记录表
附件:
金安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巡访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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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记录表要定期整理归档,以防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