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406-00055 信息分类: 其它文件
内容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通知 发文日期: 2024-06-14
发布机构: 金安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6-14
来源单位: 金安区民政局
生效时间: 2024-06-14 废止时间: 暂无
称: 【其他文件】关于印发《金安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号: 金民社救字〔2024〕38号 词: 特困人员、就业、补贴

【其他文件】关于印发《金安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4 09:31 信息来源:金安区民政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白鹭洲办事处:

现将《金安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六安市金安区民政局 六安市金安区财政局

2024614日              

  

金安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民政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等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是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的供养金,主要用于解决特困人员吃、穿、住、医、葬和照料护理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由上级和区级资金组成,上级资金不足部分由区级足额承担,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全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根据市政府规定标准适时调整。

第五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合理编制特困人员供养预算,提高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评,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坚持适度保障,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十四五”期间,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我区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和35%、20%、3%,全自理护理标准不得高于我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三)管理信息公开透明。加强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严格执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公示和年度复核制度,确保补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实现特困人员“应救尽救、应退尽退”。

(四)资金管理规范安全。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完善资金支付和发放管理,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条  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粮、油、副食品及生活用燃料支出;

(二)服装、被褥等日用品支出和零用钱;

(三) 疾病医疗以及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照料护理支出;

(四)办理丧葬支出;

(五)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条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金按月支付。集中供养的,由区民政局直接拨付至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实行社会化发放,委托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通过惠农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给本人。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八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

  第九条  区财政局、民政局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公示制,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任何部门或单位截留、挤占、挪用或抵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对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