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603-00017 信息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内容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其他 发文日期: 2026-03-20
发布机构: 金安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6-03-20
来源单位: 金安区民政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六安市金安区民政局行政强制目录(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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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民政局行政强制目录(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6-03-20 15:34 信息来源:金安区民政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
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强制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1.催告环节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厅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环节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查封物品遗失或毁损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强制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1.催告环节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厅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环节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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