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603-00019 信息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内容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其他 发文日期: 2026-03-20
发布机构: 金安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6-03-20
来源单位: 金安区民政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六安市金安区民政局其他权力目录(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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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民政局其他权力目录(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6-03-20 15:39 信息来源:金安区民政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
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其他权力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审核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2.《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一、明确保障对象”明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3.《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一、扩大保障对象范围”明确:根据各地工作实际,在民发〔2019〕62号文件规定情形的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据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根据《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审批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秘[2021]19号)文件:
1.村(居)职责:受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事项申请,协助做好申请事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文书送达、政策宣传以及主动发现报告等具体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事项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政策宣传、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动态
3.区民政局部门职责:负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制定、宣传、贯彻、执行。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对新申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有关信访事项调查处理;做好全国儿童信息系统管理;及时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并按月发放,按规定做好其它管理服务工作。
4.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积极筹措资金,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法院、检察院、发改、教育、公安、司法、医保、团委、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规范完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的有关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违反规定批准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金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金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金方面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承接实施“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
2 其他权力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所需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报材料,以及乡镇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同意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生态公墓建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擅自增设、变更建设公墓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对不符合建设公墓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建设公墓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在建设公墓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其他权力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1.受理阶段责任:乡镇(街)委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接收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出具受理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乡镇(街)民政业务经办部门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对初审不符合条件对象,给予书面答复。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召开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全面审核申请人家庭相关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整理归档相关材料,按规定向区民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区民政局按月提供低保金发放汇总表和名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打卡发放低保金;
5.监督检查责任:对审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职权办理的;
3、负责受理、初审和审批的人员,利用职权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其他违反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承接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4 其他权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二)办理程序。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阶段责任:乡镇(街)委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接收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出具受理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乡镇(街)民政业务经办部门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对初审不符合条件对象,给予书面答复。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召开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全面审核申请人家庭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整理归档相关材料,按规定向区民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区民政局按月提供特困供养金发放汇总表和名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打卡发放特困供养金;
5.监督检查责任:对审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或者对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申请批准的;
2、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特困供养金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乡镇(街道)承接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确认”
5 其他权力 临时救助审核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阶段责任:乡镇(街)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出具受理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乡镇(街)民政业务经办部门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分别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小组或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
3.决定阶段责任: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审批额度内进行审核确认,审批结果于当月25日前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4.送达阶段责任:区民政局按月提供临时救助发放汇总表和名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打卡发放临时救助金;
5.监督检查责任:对审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职权办理的;
3、负责受理、初审和审批的人员,利用职权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其他违反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镇(街道)承接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确认”
6 其他权力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1.通知受理环节责任:通知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受理社会团体填报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由相关业务组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4.送达环节责任:政务中心窗口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年检不合格的加强监管,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时开展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
2.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侵犯社会团体合法权益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社会团体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其他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1.检查环节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
2.处置环节责任:作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决定;对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责令其限期更名;
3.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纠正的;
2.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
3.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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