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户均救助标准不得低于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鼓励各县(区)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子女就读中小学、中高职、高等教育情况,结合教育费用按类别给予比例或定额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有条件的县(区)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三)困难群众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情况特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最高可以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标准:按损益程度,原则上控制在我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一般急难情况,由村级“救急难”互助社上报乡镇(街)审批后,由村级“救急难”互助社发放,救助金额封顶1000元;较重急难情况,在村级救助1000元后,申报乡镇(街)级临时救助,乡镇(街)级救助金额封顶2000元,乡镇(街)、村两级累计封顶3000元;严重急难情况,在村级、乡(镇)级累计救助3000元后,申报区级临时救助。
四、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临时救助申请书;
(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五)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声明;
(六)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七)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由本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邮件、传真索取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2、申请受理。3、信息核对。4、调查核实。5、民主评议。6、公示。7、乡镇(街)民政办审核。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9、审批公示。10、打卡发证。
六、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办理地点:六安市金安区正阳南路71号金安区民政局
七、联系方式: 0564-3634628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