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沼气推广补助资金来源与发放标准
发放标准:
2008年尚未实施的农村户用沼气,中央补助800元/户,享受西部地区政策县中央补助1000元/户(资金已在以前年度安排);2010年新建农村户用沼气中央补助1200元/户,省财政补助640元/户,县(区)财政补助160元/户,受益农户承担不得超过500元/户(农户可投工投劳折算)。市级对县区不承担配套资金。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建设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除中央补助外,受益农户承担不超过500元/户,省、县(区)财政比照户用沼气标准分别补助640元/户和160元/户。市级对县区不承担配套任务。
2008年尚未实施的乡村沼气服务网点(资金已在以前年度安排),以及2010年新建乡村沼气服务网点,除中央补助外,地方承担部分,省级每个补助4000元,其余部分由服务实体或项目村承担。
按照国家发改委安排的投资,每个县级服务站投资标准为60万元,争取中央补助15万元,省级补助15万元,其余资金由县(区)财政和服务站自筹。
发放方式:
(一)农村户用沼气。以户为基本项目单元,建设沼气池,同时进行“三改”,即户用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指导建池户开展综合利用,取得综合效益。
(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在人畜分离、实行小区集中养殖的村,以畜禽粪便污水为原料,以供气50户为基本建设单元,建设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向附近农户提供沼气。
(三)联户沼气工程。以养殖农户为核心,以相邻几户为单元,建设沼气池,配套进行改厕、改厨,通过输气管道实现集中供气。
(四)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村级沼气服务网点建设一处固定服务场所,新建一个原料发酵贮存池,配备一套进出料设备、检测设备和维修工具,购置一批沼气配件。每个网点至少配备1名技术服务人员,负责300-500户沼气池的维护维修、沼液沼渣进出料、综合利用和安全使用技术指导等服务工作。
(五)农村沼气县级服务站。依托现有社会化服务机构或县级农村能源办,建立自主经营、自主服务、自负盈亏的农村沼气县级服务站,主要配备沼气技术巡回服务多媒体车、大功率远程进出料车、应急处理专用摩托车、培训和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场地及工具、维修工具盒检测仪器、“一站式”服务业务用房。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