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503-00039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内容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其他 发文日期: 2026-03-05
发布机构: 金安区望城街道 生成日期: 2026-03-05
来源单位: 金安区望城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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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救助标准】金安区医疗救助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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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标准】金安区医疗救助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

发布时间:2026-03-05 10:43 信息来源:金安区望城街道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救助标准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封顶线)。原则上,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合规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可合理确定;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合规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比例及资金结算方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患儿的医疗救助,按照《安徽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第一批)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41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二)对经上述各种保险报销(含保底报销)或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由各地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医疗救助基金等情况酌情予以再次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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