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二、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当事人做出予以援助的决定,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当事人不予援助的决定。
三、组织、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事务。
四、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具体法律援助事项。
五、根据上级部署,负责制定全区法律援助的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七、完成上级法律援助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工作人员编制按相关规定执行
主任: 王义淑
副主任:李大志、黄俊、张静、陈鸿东
工作人员:刘明志
电话:0564-3382207
邮箱:792570201@qq.com
工作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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