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005-00001 信息分类: 证明事项清单
内容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工业、交通,商贸、海关、旅游,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体育、医疗,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劳动、人事、监察、社保,公安、安全生产、司法,民政、扶贫、救灾、优抚,气象、质量,食品安全,残疾人工作,其它 发文日期: 2020-05-20
发布机构: 金安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0-05-20
来源单位: 金安区司法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号: 〔2020〕—41 词:

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0 09:01 信息来源:金安区司法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安区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金安区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5月19日    


金安区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安徽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工作措施的通知》(皖四最办〔20194号)文件要求,持续深化我区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减证便民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具体举措,是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对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在20182019年开展减证便民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于630日前,在政务服务领域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区范围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工作内容

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一)借鉴试点经验。2019年,国务院组织在13个省(市)和5个国家部委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探索,形成很多可复制、可推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各单位要善于借鉴试点经验,加强调查研究,为开展此项工作开好头。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学习借鉴浙江省台州市创建无证明城市实现便民利民和基层减负双赢等试点工作经验,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工作步骤、文书模板、制度规定、惩戒举措等进行充分借鉴吸收,全面推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编制目录清单。要积极深化2018年以来我区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成果,全面掌握现有的证明事项,做到底子清、数据准、情况明。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试点单位做法,确定承诺事项范围,认真编制清单,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明确承诺内容。在能够实现信息共享核验的基础上,应当全部明确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特别对办理量较大、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符合群众期待、社会风险总体可控的政务服务事项,凡涉及证明事项且能实现信息共享核验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工作流程。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做到制度先行、流程规范。对开展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要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

(四)联通数据资源。要打通信息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无障碍、全时空联通共享。要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证明事项查询核验系统,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数据共享体系,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要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信息核查办法,建立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部门间、地区间信息协助调查机制,利用现有途径、现有条件,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

(五)健全诚信机制。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要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通过运用新媒体曝光、舆论施压惩戒、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要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通过分批定期核查、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六)把握实施条件。要准确理解把握政策实质,切实增强执行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除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要明确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520日前)。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520日前,将本单位联络员信息表(详见附件)报区司法局。

(二)公布目录清单(531日前)。各单位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对接,于520日前将本单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报送区司法局;531日前,各单位统一在区政府网站公布本单位系统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三)协同有序推进(630日前)。区司法局要发挥牵头作用,统筹推进全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各单位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加快职能转变,优化政务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程,确保630日前全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全面推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列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并纳入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落实情况全面督察内容。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组织实施,特别是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遇到的部门间信息共享、社会诚信体系完善等问题要大胆探索研究解决,切实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二)报送进展情况。各单位要在75日前将工作完成情况报区司法局,工作中的经验做法、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随时报送。区司法局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召开会议、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共性问题、督促指导工作。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联系人:李蕊、张曼,电话(传真):3622615,邮箱:892805920@qq.comQQ工作群:1075381387

附件:

1.区直有关单位名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3.联络信息表

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模板)


附件1

区直有关单位名单

 

区委办(区保密局、区档案局)、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区政府侨办)、区委史志室、区政府办(区金融监管局)、区发改委(区粮食局、区公管局)、区文旅局(区广电新闻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地震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住建局(区人防办)、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区体育局、区卫健委、区退役军人局、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统计局、区医保局、区扶贫局、区城管局、区信访局、区残联、区红十字会、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气象局、区税务局、区公积金中心、区房产中心、区畜牧水产中心、区农机中心、区粮储中心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申请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证明的依据

……

()证明的内容

……

()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3                                        

联络信息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年     

 

单位名称

分管领导

牵头股室

牵头股室负责人

联络员

 

 

 

姓名

办公号码

手机号码

姓名

办公号码

手机号码

 

 

 

 

 

 

备注:为方便开展工作,请各单位联络员加QQ工作群: 1075381387

 

 

 

附件4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模板)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兼职律师执业审核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申请人所在单位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