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金安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解读
问: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答: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
问:规范性文件制定一般有哪些程序?
答:主要有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决定、公布等程序。
问: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答: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有哪些?
答: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
(二)应遵循的具体行为规范;
(三)违规责任、奖惩措施;
(四)解释机关、施行时间以及应当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等。
问:行政机关是不是能随意制发规范性文件?
答: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上级来文,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对是否发文要深入研究,区别对待,不得照抄照搬照转、简单地以文件“贯彻”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问: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超过5年的,制定起草说明中应当载明理由。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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