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六安市金安区委办公室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有效)
金办﹝2018﹞66 号
中共六安市金安区委办公室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工委和管委,区直各单位:
现将《金安区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六安市金安区委办公室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12 月 6 日
金安区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中办发〔2016〕71 号)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法治金安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决 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切实担负起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 一责任人职责。要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把法治建设摆到更加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工作举措,形成推进法治建设的强大合力, 为我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做到五个坚持:
(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二)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三)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金安、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四)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五)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依法治区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我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五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本单位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将法治建设纳入本地本单位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 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每半年听取一次法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法治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党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推进法治建设的职能作用,统筹推进本地本单位的法治建设。
(二)严格依法依规决策,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前,严格实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三)支持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履行职能、行使法定权力,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四)把是否具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难题的能力,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形成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和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突出政治标准,健全法治工作机构,推进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五)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健全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将学法用法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责任制考核。各级党委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应参加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
(六)大力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法治创建活动,推动法治、平安与文明城市联动创建,形成法治县区、法治社区、法治示范单位创建为基础的法治创建体系。
(七)将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党委巡察范围。
第六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本地本单位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半年听取一次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 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健全法治建设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将法治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上级政府和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法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二)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政府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不得法外设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快推进综合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四)督促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
(五)全面落实权责清单、收费清单等制度,杜绝没有法律依据的证明事项,及时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
(六)推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落实,认真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第七条 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对应出庭无故不出庭、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党政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内容,上级党委每年不少于两次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检查或专项督查。
第九条 上级党委将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考评结果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十一条 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党政分管负责人为法治建设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履行分管领域的法治建设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上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对法治建设年度综合考评排名末位的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各地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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