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金政办〔2014〕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保障困难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经研究,区政府决定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现就我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如下:
一、公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六安市职工最低工资的人员,视为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人员。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家庭人口和经济状况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材料到区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直接认定其经济困难: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持有《安徽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
(三)持有《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
(四)持二级伤残及以上等级证书的;
(五)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或有关组织供养的;
(六)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的;
(七)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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