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404-00010 信息分类: 行政给付目录
内容分类: 公安、安全生产、司法 发文日期: 2024-04-24
发布机构: 金安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4-04-24
来源单位: 金安区司法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六安市金安区司法局行政给付权力清单目录(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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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司法局行政给付权力清单目录(2023版)

发布时间:2024-04-24 14:50 信息来源:金安区司法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给付 法律援助审核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司法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一)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人民法院撤销司法救助的。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   
1.受理阶段:发现或接到违法事实举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调查并听取当事人称述。 3.决定阶段: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4.送达处理意见。 5.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送达并告知申诉途径及期限。 6.执行,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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