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安区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通知
财监〔2021〕191号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通知(皖财监〔2021〕258号)要求,金安区财政局内控办对《金安区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财监〔2015〕31号)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经局党组会研究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20日
金安区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充分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21〕21号),参照《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财监〔2020〕18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皖财监〔2021〕258号),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运行的要求,结合金安区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通过查找、梳理、评估财政局财政业务及财政管理中的各类风险,制定、完善并有效实施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构建形成对各类工作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提高财政内部管理和依法理财水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财政局机关各股室(局)、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股室单位”)。
第四条 内部控制目标:
(一)严肃行政纪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履行财政职能,贯彻落实好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及财政部的工作安排。
(二)各项政策与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各项财政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三)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四)规范内部管理,合理保证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工作记录和其他管理信息、预决算报告和相关报告做到真实完整。
第五条 内部控制主要要素:
(一)内部环境。包括管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监督检查、干部队伍建设、机关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分析工作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对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四)信息沟通。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局内部以及财政局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和应用。
(五)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督促改进。
第六条 内部控制实施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改进和反馈全过程,贯穿财政局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环节,覆盖所有单位和岗位,并由全体干部职工参与。任何决策或业务工作都应有据可查。
(二)制衡性原则。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在管理结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实现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三)权责对等原则。各股室单位各岗位人员在决策、执行、监督、改进和反馈过程中行使的权力与承担的责任相一致。
(四)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关键业务、环节、岗位和重大风险。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与职责分工、业务范围、风险水平和人员构成等相适应,并根据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六)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和反馈,有效管控各类风险。
第七条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一)基本制度(即本制度)。用于指导各股室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
(二)专项风险管理办法。根据本制度以及局股室单位职责范围规定,制定各类专项风险管理办法,即对法律风险、政策制定风险、预算编制风险、预算执行风险、公共关系风险、机关运转风险、信息系统管理风险、岗位利益冲突风险、内部财务风险等分别进行识别、评估、分级(分重大风险和一般风险两级)、应对、监测和报告全过程管理的办法。
(三)内部控制操作规程。由局各股室单位根据有关规章制度、本制度和专项风险管理办法,在查找本股室单位风险并定级、完善工作流程、界定各环节各岗位责任基础上制定。
第八条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及管理责任:
(一)财政局设内部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内控委)。局党组书记、局长兼任内控委主任,其他局领导担任局内控委副主任,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内控委委员。
内控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内控办)。局内控办设在监督检查局,成员单位由监督检查局、办公室组成。局内控办主任由监督检查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单位派一位干部担任副主任。
(二)专项风险防控牵头单位。具体包括办公室、综合股、监督检查局、预算股、国库股、国库支付中心、等牵头负责专项风险防控的单位。
(三)局各股室单位设置内控管理岗和内控管理联络员。内控管理岗由一位股级领导干部担任,内控管理联络员由单位从事文字综合的人员担任。
(四)局内控委员会负责全局内控工作。内控委主任负主要责任,副主任对所分管的各股室单位内控工作负主要责任;内控办对日常内控统筹工作负责;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股室单位的内控工作负主要责任,内控管理岗和内控管理联络员分别对本股室单位内控工作负具体责任和经办联络责任。
(五)驻局纪检组对财政局内控委及内控办开展的内部控制相关工作进行再监督,进一步保障内控基本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第九条 牢固树立内控理念,推进内控文化建设,切实强化内控意识,将内控制度作为组织纪律的拓展和延伸,成为全局干部职工日常工作中自觉和必然的行为准则。坚决杜绝庸、懒、散和消极应付等不作为现象,始终保持主动作为,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
第二章 内部控制方法
第十条 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不相容岗位(职责),是指若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又可能发生掩盖其错误和舞弊行为的岗位。
(一)各股室单位应全面系统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岗位(职责),通过实施分离措施,明确细化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横向与纵向相互制约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实行清晰的决策、执行、监督机构设置,并建立和实施相对独立的报告制度,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股室单位各岗位应有正式、书面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
(三)关键岗位应具备双保险机制,建立人员A/B角制度,不同职务层级之间形成传帮带的机制,建立人才梯队。关键岗位应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十一条 授权控制。
(一)建立与组织机构、财政业务及管理相适应的内部授权管理体系,明确授权主体、范围与权限,规范授权管理与监督程序,科学分配权力,确保各股室单位及关键岗位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制订内部授权制度,对授权内容和程序作出规范,对所有授权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并根据业务性质与特点、管理层级、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对被授权人分级授权。各股室单位根据其职责制订具体授权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提交内控委统一审定下发。
(三)根据组织机构、财政业务及管理等发展变化、风险状况,审慎确定被授权人的权限,并对授权执行情况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优化内设机构设置,合理划分、科学配置内设机构职能,对有关业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构建权责一致、归口管理、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职能体系,强化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 流程控制。
(一)通过流程再造使所有控制在流程中解决,实现指标流、资金流、业务流的流程统一,形成顺向相互支撑、有效制衡,逆向真实反馈、有效监督的完整体系。
(二)将内控管理嵌入业务流程,对流程执行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价和优化,构建业务过程控制的自我完善机制。
(三)重点加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流程分级和模块化管理,制订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制度,对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流程进行规范管理。
(四)制订涵盖财政业务活动的书面流程,区级财税政策的研究、制定、实施,以及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流程应讲求实效性和风险可控。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管理控制。通过财政信息化加强内部控制,将内控理念、控制活动、控制措施等嵌入信息系统,最大限度减少人为操纵因素。
第三章 内部控制主要内容
第一节 法律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法律风险是指各股室单位及个人在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未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引发法律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第十六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起草上报财政法规、规章草案,审核其他涉及财政工作的法律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健全财政法规制度体系,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理念内化为日常工作制度和流程。
第十七条 建立财政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反馈机制,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提请修改完善、清理废止。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内部公开性、科学性,重大政策制定与调整实行集体决策并由内部法制机构进行法律风险评估。需要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采取适当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以内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可以聘请法律专家、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处理财政法律事务。
第二十条 加强财政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建设,严格依法提请设立财政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一条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
第二十二条 完善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的协商机制,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涉及的股室单位应派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应诉。
第二节 政策制定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政策制定风险是指因调查研究不扎实、决策层次较低、统筹考虑不够等,导致政策不符合实际、碎片化、不可持续,造成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负面影响和损失等的可能性。
第二十四条 牢固树立政治大局意识、可持续中长期观念,把握发展规律,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取向和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区分公共性的层次。
第二十五条 坚持顶层设计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既立足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更着眼于建机制和可持续发展,增强政策的前瞻性、科学性。
第二十六条 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全局的差异程度,提高政策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七条 健全政策制定层层把关制度,明确政策制定各环节的权责,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完善政策制定集体协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统筹协调,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二十八条 提高政策信息透明度,充分了解政策实施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政策实施后评估机制,全面、客观评估政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节 预算编制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 预算编制风险是指因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和预算安排依据不充分等,导致预算不科学、不准确、不细化等的可能性。
第三十条 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强化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健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制度,改进项目库管理,规范预算项目设置,完善重大项目事前评审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
第三十一条 预算编制应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并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健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更好发挥标准在预算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健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制度,改进项目库管理,规范预算项目设置,完善重大项目事前评审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严控新增项目,根据财力状况和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三条 加强预算编制审核,完善预算编制规程,加强局内预算管理相关股室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推进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和部门决算的有机结合,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加强预算编制审核,各支出股室切实加强对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编制情况的审核把关。
第三十四条 强化全口径预算管理,将各项政府性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厘清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定位,明确收支范围,加强统筹协调,避免资金安排交叉重复。
第三十五条 构建和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财政国库管理之间有机衔接、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建立健全以配置流程和配置标准为核心的行政事业资产配置管理体系。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规范资产有偿使用及处置行为。
第三十六条 结合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科学设置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因素、权重。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新设专项,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改进和完善专项资金分配办法,推进专项项目审批权下放。
第三十七条 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推行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第四节 预算执行风险控制
第三十八条 预算执行风险是指因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流程不规范、分工不合理等,导致预算约束不严、部分支出进度较慢、资金安全性和效益不高等的可能性。
第三十九条 硬化预算约束,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减少和规范预算调整事项,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及时批复部门预算,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按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转移支付预计数,按规定及时下达转移支付预算。
第四十一条 健全资金支付规章制度,完善内部岗位职责,建立各岗位间协调制约机制。建立贯穿资金支付全流程的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资金支付中的疑点问题。
第四十二条 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加大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建立健全预算编制与结转资金管理相衔接的约束机制。
第四十三条 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和执行通报制度,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十四条 建立完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科学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节 公共关系风险控制
第四十五条 公共关系风险是指在新闻宣传、对外沟通交流等活动中,由于言行不当、沟通不力等,导致损害部门声誉、形象的可能性。
第四十六条 条建立事前有预案、 事中有应对、事后有跟踪的财政舆情管理机制,密切关注社会舆情热点,加强舆论引导。
第四十七条 严肃新闻宣传纪律。 未经授权不得参加各种研讨会和接受记者采访,不得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和财政部以及局党组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严格遵守新闻稿件报批制度。
第四十八条 按照“以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财政信息。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的协调制度和会商机制,对没有明确规定的复杂、敏感、疑难申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建立公共关系应急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或补救方案,预防或减少对部门声誉、形象等的负面影响。
第六节 机关运转风险控制
第五十条 机关运转风险是指日常工作中,在公文处理、档案管理、保密、安全保卫等方面存在隐患,导致影响机关正常运转的可能性。
第五十一条 完善收文批分制度,提高收文批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严格按照批分意见承办公文,严禁推诿扯皮。严格执行局内有关规定,督促按时办结公文。
第五十二条 公文办理中,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文起草应符合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所提政策措施和意见建议切实可行。对会签、征求意见公文回复意见或表态要统筹考虑,充分说明理由。公文审核、签发、印制、分发、存档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参加区委区政府、市财政局研究重大问题的会议前,加强局内统筹协调,认真、全面准备意见材料。参加区直部门的会议,全面了解情况和有关业务,表态要有理有据。参加会议后,及时报告会议情况,涉及其他股室单位的事项向相关股室单位书面通报,重大事项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书面报告。
第五十四条 强化档案分类管理,完善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制度和流程,实现档案管理的电子化、规范化,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确保业务和管理活动有案可查。
第五十五条 完善保密规章制度,构建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三位一体”的保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各类保密设备的使用管理。加强保密要害单位、部位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
第五十六条 制定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健全重要部位、重点环节的防控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和落实责任。健全群访事件处置协调机制,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与局外相关单位的联系工作。
第七节 信息系统管理风险控制
第五十七条 信息系统管理风险是指在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和运维管理中,因相关管理制度机制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导致系统分散建设、信息不共享、数据泄露或丢失等,影响财政业务正常开展的可能性。
第五十八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全面参与的原则开展财政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财政信息化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推动财政信息系统建设重大问题集体研究解决。
第五十九条 坚持问题导向、技术驱动,加强信息系统统筹规划和一体化建设,推动信息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六十条 强化流程控制,将业务流程固化在业务生产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健全信息系统预警机制,加强风险揭示和自动控制。
第六十一条 建立财政数据应用与管理机制,促进信息对称和数据公开,实现各股室单位间信息共享;加强信息搜集,强化数据中心建设,实现财政局与区级预算单位、区财政与乡财政间的数据贯通。
第六十二条 利用网络安全监测技术手段和其他途径收集的网络安全事件和威胁信息,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预警监测、技术防护以及网络完全事件处置通报工作。
第六十三条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制度,定期开展信息安全分级和等级保护工作,加强信息系统权限和身份管理,实现信息及系统操作留痕、存取可控、存储有效和数据完整。
第六十四条 加强信息系统数据备份和容灾管理,定期完善备份策略,检查备份数据可用性。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灾难应急管理机制,知道应急处置预案,开展灾难应急演练。
第八节 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控制
第六十五条 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因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抵触或矛盾,导致权力滥用、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等行为从而影响公共利益的可能性。
第六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完善岗位设置,健全干部轮岗交流、任职回避、管理监督等制度,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不断健全防止岗位利益冲突的制度体系。
第六十七条 明确各股室单位主要职责,合理设置内设机构,核定各股室单位编制。各股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岗位,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确保不相容岗位(职责)相互分离,对资金分配和政策制定等高风险岗位的权力进行规范、限制,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六十八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不同职务层级的交流对象,采取平职交流与提拔交流相结合、集中交流与个别交流相结合的方式,优化单位干部结构,提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领导干部交流时,按规定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和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的,应开展审计和检查。
第六十九条 严格执行任职回避有关制度,切实防范因亲属关系等个人因素导致岗位利益冲突风险和廉政风险。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应由干部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股室或办公室提出回避意见,报局党组研究。
第七十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分职务职级层次,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相关制度规定和程序要求,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第七十一条 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强化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任职岗位管理,严格执行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防止干部“带病上岗”。
第九节 内部财务风险控制
第七十二条 内部财务风险是指因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未能得到严格正确的落实,造成国家和单位资金、资产、权益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能性。
第七十三条 强化内部财务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财务授权审批制度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 加强内部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管理流程,加强预算评审,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技术性、规范性、合规性审核,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实行部门预决算公开。
第七十五条 加强预算执行和财务报告编审管理。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安排各项收支,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按规定编制、审核单位财务报告并按要求公开。
第七十六条 健全支出审批和货币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在审批范围内开展经济业务活动,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十七条 加强内部采购与购买服务管理,规范流程和行为,实行采购与购买服务事项审批制度,强化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七十八条 加强内部资产管理,明确资产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章 内部控制职责分工
第七十九条 局内控委负责确立财政局内部控制政策,审定重大风险和重要业务流程的管理制度及内控机制,部署内部控制的重大事项和管理措施,指导和督促各股室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程序和管理措施。
局内控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财政局内部控制工作情况,审议风险事件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八十条 局内控办承担局内控委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局党组决策部署和内控委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
(二)牵头拟订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内部控制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审核专项风险内部控制办法。
(三)根据有关制度规定,按照内控委部署要求,安排落实年度内控工作任务。
(四)组织开展内控检查、审核、考评、风险提示以及风险事件调查,对各股室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向内控委报告内部控制有关情况。
(六)会同专项风险防控牵头单位督促相关股室单位落实内控委决定的事项。
(七)办理内控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专项风险防控牵头单位分别负责专项风险内部控制的办法拟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局牵头负责法律风险防控;综合股、监督检查局、预算股牵头负责政策制定风险防控;预算股牵头负责预算编制风险防控;预算股、国库股、国库支付中心牵头负责预算执行风险防控;办公室牵头负责公共关系、机关运转风险防控、内部财务风险防控、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信息系统管理风险防控。专项风险防控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和组织实施专项风险内部控制办法。
(二)具体组织实施专项风险内控检查、考评,配合开展内控检查和审核。
(三)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发现专项风险防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示有关股室单位,重大问题及时向内控办报告。
(四)在专项风险防控职责范围内开风险事件调查,提出风险事件解决方案、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并向内控办报告。
第八十二条 监督检查局将各股室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内审的重点,结合日常监督与对外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各股室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提出整改建议。财政局巡查工作将内部控制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局内控办。
第八十三条 各股室单位负责本股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内控管理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本股室单位内部控制操作规程或高风险业务专项内部控制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向内控办报备制定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依据。
(二)负责对本股室单位的风险实施持续、有效的防范控制。开展本股室单位风险防控工作的分析评估和自查评价,及时向专项风险防控牵头单位和内控办报告本股室单位风险防控及异常情况。配合开展内控检查、审核、考评和风险事件调查等工作。
(三)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股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内控管理负总责。各股室单位内控管理岗负责本股室单位的具体内控管理工作,包括协助本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完成其内控职责和股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建设,向本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内控合规自查建议,向本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内控管理隐患和风险事件。各股室单位内控管理联络员负责与内控办的工作联络,配合内控办的有关工作安排。各股室单位其他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建设、修订和执行。
第八十四条 对内部控制失职失察股室单位和干部职工违规行为报驻局纪检组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记录在案、公开通报、取消一定时期内评优评先资格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内部控制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 内控办和专项风险防控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内控检查,及时发现内控薄弱环节、查找原因、堵塞漏洞。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股室单位内控制度建设、执行、风险事件应对及处理等情况。
第八十六条 内控办会同专项风险防控牵头单位依据内控要求和规定开展内控审核,针对巡视、审计、财政监督、内部巡察等提出的涉及股室单位的有关问题,从内控角度追根溯源、查错纠弊,督促问题整改。
第八十七条 在内控委统一领导下,内控办牵头组织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有效性的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主要运用于局内部控制工作改进、制度完善、年度考核等方面。
第八十八条 内控办会同专项风险防控牵头单位开展内控风险提示。通过列示内控风险点、剖析风险成因及危害、提出改进建议等方式,提示风险发生股室单位及其他相关股室单位及时防范控制风险、完善业务流程、落实内控措施。
第八十九条 各股室单位发生风险事件后,应及时向专项风险防控牵头单位和内控办报告。接到报告后,牵头单位应立即启动风险事件调查,向内控办报告有关情况。涉及多个牵头单位的,由内控办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开展风险事件调查。
第九十条 有关内控检查、审核、考评以及风险事件调查
等情况,由内控办向内控委报告。内控办会同专项风险防控牵头单位督促落实有关处理意见。
第九十一条 内控检查与内部审计、内部巡察等其他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成果共享,形成监督合力,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抄报驻局纪检监察组。财政监督检查局应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结合日常监督与对外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各股室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提出整改建议。
第九十二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管理情况通报制度, 对内控工作做得好的股室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内控工作不力的股室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强化结果运用,将股室单位和个人执行内控制度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内控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