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公布金安区惠农补贴政策清单的请示
金安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发放工作的意见》(皖财乡〔2021〕49号)精神,区财政局等六部门及时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财农村〔2021〕65号)文件。为及时向社会公布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5月22日,区财政局通过OA系统向涉及到的相关部门下发了六安市金安区财政局《关于报送及公布惠农补贴政策清单的通知》。
截止5月30日,涉及75项惠农补贴政策已由18个主管部门在金安区政府网站各自门户平台公开了本部门政策清单详细内容,并已将纸质政策清单(由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和区财政局对口股室公章)和各部门网站公开情况截图报送区农财中心。按照财农村〔2021〕65号文件规定,现将各部门惠农补贴政策清单汇总上报财政局,并拟定于5月31日区政府网站财政局门户平台向社会集中汇总公开。以后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妥否,请批示。
附件1:金安区惠农补贴政策清单(汇总)
附件2:金安区部门惠农补贴政策清单(已签字盖章)
金安区农村财政管理中心
2023年5月30日
金安区惠农补贴政策清单(汇总) | ||||||||||||||
部门(盖章): 金安区财政局 2023年 5月 30日 |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区级标准 | ||||||||||||
区人社局 | 就业技能培训工程补贴资金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 | 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下同)等 | 0 |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直补承训机构,标准:人均500-2400元。 2.生活费补贴直补参训个人,标准:每人每天50元。 |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直补承训机构,标准:人均500-2400元。 2.生活费补贴直补参训个人,标准:每人每天50元。 | 承训单位通过“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人社局提交开班申请;所在地人社局通过系统审核后;培训单位按照开班申请明确的事项组织实施,并接受所在地人社局的动态监管;培训完成后,培训单位通过系统向所在地人社局申领补贴资金;所在地人社局将结业考核合格情况报同级财政局后,按规定时间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参训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 其他方式(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直补承训机构。 2.生活费补贴直补参训个人。) | 培训后发放 | 0564-5150577 | 0 | |||
区就业中心 | 财政衔接资金(就业帮扶车间脱贫劳动者岗位补贴) | 关于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通知(金人社﹝2022﹞92号) | 脱贫劳动者 | 0 | 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 | 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 | 符合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在每个季度终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区就业管理中心提交补贴申请材料,就业管理中心初审、人社局审核、财政局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季度 | 0564-5150760 | 0 | |||
区就业中心 | 财政衔接资金(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奖励) | 关于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通知(金人社﹝2022﹞92号) | 就业帮扶车间 | 0 | 按照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脱贫劳动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按照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脱贫劳动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符合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在每个季度终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区就业管理中心提交补贴申请材料,就业管理中心初审、人社局审核、财政局审批。 | 通过财政部门直接转账给单位 | 按年度 | 0564-5150760 | 0 | |||
区就业中心 | 就业补助资金/财政衔接资金(帮扶公益岗位补贴“脱贫劳动者”) | 关于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通知(金人社﹝2022﹞92号) | 帮扶公益岗位安置的脱贫劳动者 | 0 | 0 | 对于帮扶公益岗位安置人员,根据工资待遇,核定一年实际工作月数,以800元为核定标准,每满800元为一个月工作量(年报酬不满800元的视为一个月),每满800元补贴300元,一年不超过3600元 | 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每个年度(九月)终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区就业管理中心提交补贴申请材料,就业管理中心初审、人社局审核、财政局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 | 0564-5150760 | 0 | |||
区就业中心 | 就业补助资金/财政衔接资金(帮扶公益岗位补贴“经济实体”) | 关于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通知(金人社﹝2022﹞92号) | 开发帮扶公益岗位的实体 | 0 | 0 | 对开发帮扶公益岗位的实体每年给予300元/人的奖励 | 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每个年度(九月)终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区就业管理中心提交补贴申请材料,就业管理中心初审、人社局审核、财政局审批。 | 通过财政部门直接转账给单位 | 按年度 | 0564-5150760 | 0 | |||
区就业中心 | 财政衔接资金(脱贫劳动者跨省务工一次性就业交通补贴) | 关于做好2023年脱贫人口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贴相关工作的通知(金人社﹝2023﹞38号) | 跨省务工的脱贫劳动者 | 0 | 0 | 对于跨省务工的脱贫劳动者,每人每年500元/人的一次性交通补贴 | 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批次收集材料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区人社局备案,由人社、财政审批发放补贴资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 | 0564-5150760 | 0 | |||
区就业中心 | 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 | 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六人社秘[2022]8号) | 就业困难人员和边缘易致贫户、脱贫监测户 | 0 | 0 | ①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其中按照每月75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②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给予单位补助(不含个人缴纳部分)。 |
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在每个季度终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区就业管理中心提交补贴申请材料,经办股室初审、就业管理中心审核、人社局审批。 | 个人岗位补贴通过财政惠农“一卡通”打卡发放,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直接转账给单位 | 按季度 | 0564-5150760 | 0 | |||
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补贴 |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六人社发〔2020〕4号、《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金政秘〔2020〕22号 | 到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 每人每月98元 | 每人每月130元 | 每人每月145元 | 个人申请-村社区审查-乡镇(街)复查、公示-区人社局居保中心审核审批-区财政局拨入城乡居保支出户-社银直联 | 其他方式(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社保卡或银行卡账户) | 按月发放 | 0564-5150526 | 0 | |||
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补贴 |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六人社发〔2020〕4号、《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金政秘〔2020〕22号 | 到人(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30-60元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40-200元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40-220元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系统自动核定,区居保中心审核,区财政局审批 | 其他方式(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同时计入个人账户) | 按年度补贴 | 0564-5150526 | 计入基金 | |||
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失地农民保障补贴资金 | 《关于印发六安市金安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2007〕41号、《关于调整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33号 | 到人(依法被征地且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 | 0 | 0 | 每人每月280元 | 个人申请-村社区申报-乡镇(街)审查-区人社局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核-区财政局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4-5150528 | 0 | |||
金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范围的农村移民 | 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 0 | 0 | 个人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区级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一次性发放 | 0564-3261307 | 0 | |||
区畜牧水产中心 | 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 | 《关于为农村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 | 曾经受聘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过的农村老兽医 | 0 | 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6元。 | 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6元。 | 符合条件的个人向所在乡镇认定办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畜牧水产中心审核。 | 其他方式(居保中心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4-3261595 | 0 | |||
区畜牧水产中心 | 禽(畜)防控扑杀补助资金 | 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会议纪要(第一期) |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养殖户 | 720元/头 | 240元/头 | 1200元/头(其中:国家720元/头,省级240元/头,区级240元/头) | 乡镇动防办向区畜牧水产中心、区财政局申报。区畜牧水产中心、区财政局审核。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64-3261595 | 0 | |||
区畜牧水产中心 | 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8号) | 50头以上养殖企业 | 50元/头 | 15元/头 | 80元/头(其中:国家50元/头,省级15元/头,区级15元/头) | 养殖户向乡镇动防办报告,官方兽医到场确认。区畜牧水产中心、区财政局审核。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中央、省级补贴资金发放后3个月内发放 | 0564-3261595 | 0 | |||
区房产管理中心 |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保〔2018〕158号);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案》的通知(金政办秘〔2020〕9号) | 1、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2、住房困难的新就业无房职工;3、稳定就业的住房困难外来工作人员。 | (1)城市低保家庭补贴标准为 8 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外来工 作人员补贴标准6元/㎡(2)一人家庭按 30 平方米补助,二人家庭按 40㎡补助,三人家庭按50㎡补助,四人及四人以上家庭按60㎡补助。 | 1、申请: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2、受理:社区受理并核验。3、审核:街道办事处审核。4、复核:区民政局、区房产中心复核。 5、批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季度发放 | 0564-3925645 | ||||||
区教育局 | 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 |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关于为农村原民办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师[2013]18号)) | 现为安徽省户籍、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 补助标准按教龄计算,每个教龄每月补助26元。 | 补助标准按教龄计算,每个教龄每月补助26元。 | 一、身份和教龄认定: 1、个人申请;2、乡镇受理登记;3、乡镇初审公示;4、区审核公示;5、省市核定备案。 二、到龄后,由区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发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接区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发放。 |
其他方式(居保中心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4-3261739 | |||||
区教育局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 )3.《六安市教育局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2020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教财〔2020〕6号) | 到人(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通过“资助卡”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64-3261729 | ||||
区教育局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2.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 )" | 到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我区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2000元、3000元。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64-3261729 | ||||
区教育局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2.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 )" | 到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我区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资助卡”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64-3261729 | ||||
区教育局 | 学前教育资助 | 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教〔2011〕410号 )2.《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510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357号) | 到人(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各县(区)自行确定。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不低于800元/人·年。 | 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不低于1000元/人·年。 | 新生入园后,幼儿家庭申报、幼儿园核查后上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核,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一卡通”发放或通过“资助卡”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64-3261729 | |||||
区教育局 | “滋蕙计划”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 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基金会〔2012〕10号 ) | 到人(中西部地区普通高中、中职应届毕业生中当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 学生主动提出申请,区教育局组织评审、认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对象。 | 通过“资助卡”打卡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0564-3261729 | ||||
区教育局、区乡村振兴局 |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 1.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转发《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皖扶办〔2015〕72号 )2.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调整优化“雨露计划”3. 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程序的通知 (皖扶办〔2018〕104号 ) | 到人(金安区户籍脱贫家庭(含监测对象)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并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 | 村乡摸底上报,区教育局、乡村振兴局组织评审、认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64-3261729 | ||||
区畜牧水产中心 | 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 | 《关于为农村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 | 曾经受聘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过的农村老兽医 | 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6元。 | 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6元。 | 符合条件的个人向所在乡镇认定办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畜牧水产中心审核。 | 其他方式(居保中心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4-3261595 | |||||
区畜牧水产中心 | 禽(畜)防控扑杀补助资金 | 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会议纪要(第一期) |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养殖户 | 720元/头 | 240元/头 | 1200元/头(其中:国家720元/头,省级240元/头,区级240元/头) | 乡镇动防办向区畜牧水产中心、区财政局申报。区畜牧水产中心、区财政局审核。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64-3261595 | ||||
区畜牧水产中心 | 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8号) | 50头以上养殖企业 | 50元/头 | 15元/头 | 80元/头(其中:国家50元/头,省级15元/头,区级15元/头) | 养殖户向乡镇动防办报告,官方兽医到场确认。区畜牧水产中心、区财政局审核。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中央、省级补贴资金发放后3个月内发放 | 0564-3261595 | ||||
区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2﹞85号)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 不低于当地城乡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城市特困1184元/人/月,农村特困896元/人/月 | 个人申请-村(社区)受理-乡镇(街)审核确认-区民政部门汇总打卡数据-区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4-3634628 | |||||
区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电费补助资金 | 安徽省省物价局 省民政厅 省电力公司 《关于做好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兑现工作的通知》(皖价商﹝2013﹞49号) | 特困供养人员 | 每户每月5.65元 | 每户每月5.65元 | 乡镇(街)审核造册-区民政部门汇总打卡数据-区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季度发放 | 0564-3634628 | |||||
区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2﹞85号)、《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金政秘﹝2022﹞61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农村居民 | 根据当地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 A类对象741元/人/月,B类对象534元/人/月,C类对象370元/人/月 | 个人申请-村(社区)受理-乡镇(街)审核确认-区民政部门汇总打卡数据-区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4-3634628 | |||||
区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 | 《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2021﹞77号)、 《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六政办秘〔2022〕78号)、《金安区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金政办秘〔2022〕42号 ) |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临时救助标准为我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困难群众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情况特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临时救助金 | 个人申请-村(社区)受理-乡镇(街)审核-区民政部门或授权乡镇(街)审批-实物救助或区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现金发放 | 及时发放 | 0564-3634628 | |||||
区民政局 | 低保水电补助资金 | 安徽省省物价局 省民政厅 省电力公司 《关于做好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兑现工作的通知》(皖价商〔2013〕49号) | 城乡低保对象 | 每户每月5.65元 | 每户每月5.65元 | 乡镇(街)审核造册-区民政部门汇总打卡数据-区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季度发放 | 0564-3634628 | |||||
区民政局 | 价格临时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人社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20〕24号) | 涉及民政部门的补贴对象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 各地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 | 根据全市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 | 乡镇(街)审核造册-区民政部门汇总打卡数据-区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及时发放 | 0564-3634628 | |||||
区民政局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2﹞85号)、《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金政秘﹝2022﹞61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城镇居民 | 根据当地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 A类对象819元/人/月,B类对象594元/人/月,C类对象435元/人/月 | 个人申请-村(社区)受理-乡镇(街)审核确认-区民政部门汇总打卡数据-区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4-3634628 | |||||
区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民务函(2022)119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六民务﹝2023﹞1号) | 具有金安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中的残疾人 | 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 每人每月80元 | 个人申请-乡镇(街)初审-区残联审核-区民政部门审定-区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每月25日前 | 0564-3634629 | |||||
区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民务函﹝2022﹞119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六民务﹝2023﹞1号) | 具有金安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 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 每人每月80元 | 个人申请-乡镇(街)初审-区残联审核-区民政部门审定-区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每月25日前 | 0564-3634629 | |||||
区民政局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六安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安区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审批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安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散居孤儿不低于115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600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 散居孤儿115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1600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 个人申请-乡镇(街)民政办初审-乡镇(街)审核审批-区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每月25日前 | 0564-3634629 | |||||
区民政局 | 严重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监护管理补贴 | 省综治办、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卫健委、残联《关于印发<安徽省严重精神病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监护管理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已录入公安部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在三级以上患者监护人 | 监护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元 | 每人每年2400元 | 监护人申请-村(社区)受理-乡镇(街)审核-区委政法委、卫健委、残联、公安局、民政局审核审批-区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12月30日前 | 0564-3634629 | |||||
区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资金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18〕6号)、《六安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六民养〔2022〕12号)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 80-89周岁每人每年200元,90-99周岁每人每年4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 | 由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乡镇(街)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区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64-3634627 | |||||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 1.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转发《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皖扶办〔2015〕72号 )2.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调整优化“雨露计划”3. 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程序的通知 (皖扶办〔2018〕104号 ) | 到人(金安区户籍脱贫家庭(含监测对象)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并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学期发放 | 0564-3261729 | ||||||||
区住建局 | 农村危房改造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民政厅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低收入人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其他脱贫户、农村低保边缘户等 | 户均约14000元 | 贫困县、西部政策县等户均3000元,一般县户均2000元 | 参照国家危房改造政策补助标准,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国家补助不足部分,由区政府予以兜底。 | 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区级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竣工验收后30日内发放 | 0564-3266353 | ||||
区退役军人局 |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到人 | 因战一级 | 116270 | 因战一级 | 116270 | 因战一级 | 11627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审批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4-3634626 | |
因公一级 | 111560 | 因公一级 | 111560 | 因公一级 | 111560 | |||||||||
因病一级 | 106900 | 因病一级 | 106900 | 因病一级 | 106900 | |||||||||
因战二级 | 105220 | 因战二级 | 105220 | 因战二级 | 105220 | |||||||||
因公二级 | 98770 | 因公二级 | 98770 | 因公二级 | 98770 | |||||||||
因病二级 | 94190 | 因病二级 | 94190 | 因病二级 | 94190 | |||||||||
因战三级 | 92320 | 因战三级 | 92320 | 因战三级 | 92320 | |||||||||
因公三级 | 85970 | 因公三级 | 85970 | 因公三级 | 85970 | |||||||||
因病三级 | 79770 | 因病三级 | 79770 | 因病三级 | 79770 | |||||||||
因战四级 | 75670 | 因战四级 | 75670 | 因战四级 | 75670 | |||||||||
因公四级 | 67680 | 因公四级 | 67680 | 因公四级 | 67680 | |||||||||
因病四级 | 61620 | 因病四级 | 61620 | 因病四级 | 61620 | |||||||||
因战五级 | 59100 | 因战五级 | 59100 | 因战五级 | 59100 | |||||||||
因公五级 | 51200 | 因公五级 | 51200 | 因公五级 | 51200 | |||||||||
因病五级 | 47110 | 因病五级 | 47110 | 因病五级 | 47110 | |||||||||
因战六级 | 46170 | 因战六级 | 46170 | 因战六级 | 46170 | |||||||||
因公六级 | 43290 | 因公六级 | 43290 | 因公六级 | 43290 | |||||||||
因病六级 | 36230 | 因病六级 | 36230 | 因病六级 | 36230 | |||||||||
因战七级 | 34780 | 因战七级 | 34780 | 因战七级 | 34780 | |||||||||
因公七级 | 30840 | 因公七级 | 30840 | 因公七级 | 30840 | |||||||||
因战八级 | 21960 | 因战八级 | 21960 | 因战八级 | 21960 | |||||||||
因公八级 | 19910 | 因公八级 | 19910 | 因公八级 | 19910 | |||||||||
因战九级 | 18240 | 因战九级 | 18240 | 因战九级 | 18240 | |||||||||
因公九级 | 14510 | 因公九级 | 14510 | 因公九级 | 14510 | |||||||||
因战十级 | 12810 | 因战十级 | 12810 | 因战十级 | 12810 | |||||||||
因公十级 | 10850 | 因公十级 | 10850 | 因公十级 | 10850 | |||||||||
区退役军人局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到人 | 烈士遗属 | 36910 | 烈士遗属 | 36910 | 烈士遗属 | 3691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4-3634626 | |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
31410 |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
31410 |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
31410 | |||||||||
病故军人 遗属 |
29280 | 病故军人 遗属 |
29280 | 病故军人 遗属 |
29280 | |||||||||
区退役军人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在乡老复员军人,到人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 23440 | 抗战时期 | 23440 | 抗战时期 | 2344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4-3634626 | |
解放时期 | 22640 | 解放时期 | 22640 | 解放时期 | 2264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 | 224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 224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 22460 | |||||||||
区退役军人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到人 | 9060 | 9060 | 906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4-3634626 | ||||
区退役军人局 |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 涉密文件 | 参战退役人员,到人 | 9660 | 9660 | 966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4-3634626 | ||||
区退役军人局 |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贴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民〔1986〕优44号) | 红军失散人员,到人 | 36370 | 36370 | 3637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4-3634626 | 我区无此类对象 | |||
区退役军人局 |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 涉密文件 | 参战退役人员,到人 | 9660 | 9660 | 966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4-3634626 | ||||
区退役军人局 | 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人员)生活补助 | 涉密文件 | 参试退役人员(包括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到人 | 9660 | 9660 | 966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4-3634626 | ||||
区退役军人局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到人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48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48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648元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4-3634626 | ||||
区退役军人局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 老年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到人 | 7740 | 7740 | 7740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4-3634626 | ||||
区退役军人局 | 老党员生活补贴 | 《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到人 |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年标准为10560元。 |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年标准为10560元。 |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年标准为10560元。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4-3634626 | 我区无此类对象 | |||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年标准为9540元。 |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年标准为9540元。 |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年标准为9540元。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4-3634626 | |||||||||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年标准为600元。 |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年标准为600元。 |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年标准为600元。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4-3634626 | |||||||||
区退役军人局 | 义务兵优待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优函〔2014〕288号 | 义务兵家庭、到户 | 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从 2021 年起,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 70%发放,实施动态调整,并实行城乡统一。高于全省标准的县(市、区),可维持现有水平;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县(市、区)暂不调整。 | 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从 2021 年起,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 70%发放,实施动态调整,并实行城乡统一。高于全省标准的县(市、区),可维持现有水平;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县(市、区)暂不调整。 | 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从 2021 年起,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 70%发放,实施动态调整,并实行城乡统一。高于全省标准的县(市、区),可维持现有水平;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县(市、区)暂不调整。 | 征兵部门提供征集情况,区政府发文明确当年优待金标准,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年发放 | 0564-3634626 | ||||
区退役军人局 | 临时价格补助 | 关于发放2019年4-6月份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六发改价监〔2019]191号) | 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 | 依据市发改委等部门 文件标准执行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4-3634626 | |||||||
区退役军人局 |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救助 | 关于下发《金安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和《金安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六金民〔2010]95号) | 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 根据重点优抚对象医疗票据对医疗剩余部分资金按比例给予救助,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标准为60%,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补助标准为4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补助标准为10%,在此基础上还享受40%的医疗救助。 | 个人申请,乡镇街审核,县级审批。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季度发放 | 0564-3634626 | ||||||
区退役军人局 | 革命老区关爱帮扶 | 《下达2019年省级革命老区农村综合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皖财社〔2019〕152号) | 困难退役军人 | 为解决部分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生活难、医疗难、住房难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关爱帮扶,以实物和资金补助方式进行。 | 个人申请,乡镇街审核,县级审批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季度发放 | 0564-3634626 | ||||||
区残联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2023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 具有我区户籍,持有第二代精神类别的残疾人证的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门诊或住院病历 | 每人每年1000元 | 每人每年1000元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区残联审核、审定-区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每年6月30日前完成 | 0564-3261215 | |||||
区残联 | 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 |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 | 具有我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 不低于3000元/人 | 不低于3000元/人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区残联审核、审定-区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 | 0564-3261889 | 1、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累计对个人扶持不超过2次;2、项目补贴不区分城镇与农村残疾人 | ||||
区残联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国家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文件 | 具有我区户籍,持有第二代肢体类别的下肢残疾人 | 每年补贴260元 | 每年补贴260元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携带申报材料直接前往区残联申请办理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下半年发放 | 0564-3261346 | |||||
区残联 | 残疾大学生生活补助 |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资助年度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残联办〔2021〕5号) | 具有我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各类依法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残疾大学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残疾毕业生(含自考生) | 全日制在校残疾本科(专科)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成人高等教育残疾毕业学生(含自考生)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本科(专科)生4000元和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 全日制在校残疾本科(专科)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成人高等教育残疾毕业学生(含自考生)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本科(专科)生4000元和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区残联审核、审定-区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下半年发放 | 0564-3261932 | |||||
区残联 | 残疾人专委补贴 | 《关于村残疾人专职委员误工补贴实名制的通知》(皖残联办【2013】26号) | 乡镇街,村(社区)配备残疾人专委工作人员,从事残疾人相关业务工作,给予工作补助和保险补助 | 村专委1200元/年;乡镇街专委3600元/年。 | 乡镇街残联申报-区残联审核-区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下半年发放 | 0564-3261886 | ||||||
区委组织部 | 村干部基本报酬 | 《关于进一步加强换届后村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皖组通字〔2022〕34号)、《关于增加村干部工资和人才补助等经费的请示》(组组字〔2022〕31号)、《关于增加村干部2023年度报酬经费的请示》(组组字[2022]48号)文件。 |
在职村干部(含振兴专干) | 实行“一肩挑’的村党组织书记按所在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左右标准兑现”,其他村干部按照不低于本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确定。 | “一肩挑”的村党组织书记3600元/月、村主任2900元/月、其他村干部2600元/月。 | 乡镇街每月初申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区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到人 | 0564-3261190 | |||||
区委组织部 | 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 | 《关于认真做好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组字[2013]22号)、《关于做好调整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组通字[2018]52号)文件。 | 离任村干部 | 按在村任职年限满3年至超过30年11个档次不同,每月补助标准按48元至528元11个档次不等。 | 按在村任职年限满3年至超过30年11个档次不同,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48元至528元11个档次不等。 | 乡镇街每月初申报核减、增加人员,区委组织部和区居保中心审核,区财政局拨款至区居保中心打卡发放。 | 其他方式(区居保中心打卡) | 按月发放 | 0564-3261190;0564-5150526 | |||||
区医保局 | 居民医保 |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 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2】6号) | 参保居民 | 366 | 183 | 61 | 非申即享 | 财政直补 | 44896 | 0564-5150556 | ||||
金安区医疗 保障局 |
医疗救助资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救助对象 |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个人缴费标准的80—90%左右,对监测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特困人员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救助比例不低于75%。 |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个人缴费标准的90%,对监测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特困人员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救助比例90%,低保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救助比例75%。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 结算 |
0564-5150500 | |||||
区应急管理局 | 灾民生活救助 | 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及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130;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区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实时发放 | 0564-3268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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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 农村老拖拉机手补贴 | 皖农办【2014】97号安徽省农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社厅《关于为农村老拖拉机机手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 | 农村老拖拉机手 | 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6元。 | 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6元。 | 个人申请、乡初审、区审核、市级审批 | 其他方式(居保中心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4-3955292 |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自主购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申请补贴、区级受理核验、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拨付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随时申请、随时受理。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于20个工作日内集中兑付。 | 0564-3955297 | |||||
区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2017]〕 34号)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根据当年财政下达补贴金额和全区申报总面积确定 | 户申请、村初审、乡镇审核、区级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 | 0564-3261332 |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 《关于下发金安区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金农明电[2020]25号) | 全区范围内受灾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根据当年财政下达补贴金额和受灾户数或面积确定 | 户申请、村初审、乡镇审核、区级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其他方式发放 | 收到资金60日内发放 | 0564-3261332 | ||||||
区农业农村局 | 2023年金安区农业特色产业到户奖补 | 《2023年金安区农业特色产业到户奖补实施方案》 | 发展产业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 | 按照有关产业规模和就业收入的规定核定奖补 | 户申请、村初审、乡镇审核、区级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原则上每年9月30日前 | 0564-3261318 | ||||||
区 农业农村局 | 稻谷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目标价格补贴(稻谷)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2〕1259号) | 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的稻谷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 根据当年财政下达补贴金额和全区申报总面积确定 | 户申请、村初审、乡镇审核、区级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9月30日前 | 0564-3261332 | ||||||
区 农业农村局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皖财农〔2023〕381号) | 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 | 根据当年财政下达补贴金额和全区申报总面积确定 | 户申请、村初审、乡镇审核、区级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收到资金60日内发放 | 0564-3261332 | ||||||
区卫健委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 960元/人/年 | ①只生育一个女孩,每人每年1200元; ②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男孩,每人每年960元。 |
①只生育一个女孩,每人每年1200元; ②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男孩,每人每年960元。 |
本人申报,村、乡、区三级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8月31日前 | 0564-3261143 | ||||
区卫健委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 子女伤残:7080元/人/年;子女死亡:6000元/人/年 | 子女伤残:7440元/人/年; 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 |
子女伤残:8040元/人/年; 子女死亡:10200元/人/年 |
本人申报,村、乡、区三级审核、确认,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8月31日前 | 0564-3261613 | ||||
区卫健委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不低于20元/人/月 | 不低于20元/人/月 |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区卫健委审核。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2月31日前 | 0564-3261613 | ||||
区卫健委 | 计生助学成才资金 |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决定》(金政〔2013〕85号) | 农村独女、双女户家庭女孩考取一本或二本。 | / | / | 一次性奖励3500元 | 本人持大学录取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区卫健委审核。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0月31日前 | 0564-3261613 | ||||
区卫健委 | 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殡葬补贴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 | / | / | 一次性补贴2000元 | 家庭成员持火化证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区卫健委审核。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月31日前 | 0564-3261613 | ||||
区卫健委 | 紧急慰藉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当年新发生的失独家庭(到户) | 3000元/户 | 3000元/户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区、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区级计生协账户,由区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64-3261143 | |||||
区卫健委 | 圆梦行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家庭(到户)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区、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区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64-3261143 | |||||
区卫健委 | 慢性病救助 |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 领取慢性病证明的计生特扶对象(到人) | 500-2000元/人 | 500-2000元/人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区、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区级计生协账户,由区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64-3261143 | |||||
区卫健委 | 大病住院救助 |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 当年因大病住院的计生特扶对象(到人) | 1000-5000元/人 | 5000元/人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区、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区级计生协账户,由区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64-3261143 | |||||
区林业发展中心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森林资源管护支出)预算的通知(皖财资环〔2022〕47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省财政林业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皖财资环〔2022〕1341号)、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2018〕51号)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补偿 | 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18元/亩(其中省级财政在中央财政16元/亩补偿的基础上再增加2元/亩) | 非国有省级公益林18元/亩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5元/亩 | 各乡镇根据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面积逐级申报资金。区林业发展中心、区财政局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64-3933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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