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安区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库〔2024〕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安区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区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5日
金安区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财库〔2017〕514号)及财政专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条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工作;
(二)公正透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专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财政部门履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四条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
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
第五条 财政专户资金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财政专户资金;除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外,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第六条 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二章 竞争性存放操作
第七条 竞争性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八条 参与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的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六安市本级或金安区设有分支机构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人民银行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应达到B级及以上;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定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部门可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实施资金存放银行选择。
第十条 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贡献度等方面指标。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相关业务收费优惠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在信息系统建设、以往提供服务履约等方面的情况;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贡献度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情况。
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和计分公式,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充分体现政府政策导向,积极引导和激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我区重大项目建设、小微企业、三农、乡村振兴及各级重点工作等方面的贷款支持力度,助推金安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每次开展竞争性存放操作前,财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建立由财政部门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区财政局与中标银行签订资金存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区财政局依据中标结果和存放协议,办理资金划拨。中标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应向区财政局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中标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存放资金到期后,中标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金、利息分别足额划回区财政局指定账户。款项划回后,相关证明、协议自动失效。
第三章 集体决策存放操作
第十三条 集体决策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区财政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十四条 报经国家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专户、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原则上应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或资金存放银行:
(一)具备参与竞争性选择资格的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性公告发布后,报名银行少于3家;
(二)资金量较小或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的;
(三)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竞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政府协议等另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五条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财政部门相关人员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本单位财政专户存放资金与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利益挂钩。
第十六条 集体决策方式原则上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参照竞争性存放规定。
第十七条 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议等内容应在财政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区级财政专户活期存款除正常业务需要外,原则上不得在银行间进行调度。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度的,须经区财政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实施。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对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涉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门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通知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并决定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
1.一年内未按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及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2.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3.监管评级降低,或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4.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5.未按照存款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6.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7.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或新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参与竞争性存放银行或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二十三条 资金存放银行应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财政专户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二十四条 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业务,造成财政资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资金存放银行若违反银行业相关规定所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银行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程规定行为的,及时纠正;发现银行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通报市级银保监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由区财政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统一组织并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