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事项第五项,项目名称为“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细化标准】
1、涉及人数不足5人,或者涉及人数5人以上但不足本单位职工总数1%的,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涉及人数5人以上不足10人,或者涉及人数10人以上但相当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以上不足2%的,按照每人2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且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2%的,按照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