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事项第六项第二子项,项目名称为“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内容不规范,或者职工名册没有包括所有职工且未包括在名册中的职工人数不足职工总人数10%的,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2、用人单位职工名册没有包括所有职工,且未包括在名册中的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上不足50%的,处5000元以上不超过15000元的罚款。
3用人单位职工名册没有包括所有职工,且未包括在名册中的职工总人数占职工总人数50%以上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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