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事项第七项第一子项,项目名称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细化标准】
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涉及劳动者不足50人的,或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涉及劳动者不足本单位职工总数10%的,按每人5000元以上不超过6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涉及劳动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或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涉及劳动者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不足20%的,按每人6500元以上不超过8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涉及劳动者100人以上的,或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涉及劳动者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20%以上的,按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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