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事项第九项,项目名称为“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的;(二)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三)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四)没有工资支付书面记录或者书面记录保存期少于2年的;(五)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六)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未一次付清工资的;(七)被列入重点监察单位未定期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的。
【细化标准】
(一)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发并支付克扣工资的100%的赔偿金。
(二)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发所欠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一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以上分别支付所欠工资的20%、50%、100%的赔偿金。
(三)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发,并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工资100%的赔偿金。
(四)用人单位有违反《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四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首次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用人单位有违反《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四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再次责令改正逾期扔(仍)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