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应急预案及预警】金安区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稳妥处置人事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提高人事考试工作应急处置能力,维护人事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保障人事考试工作安全、平稳、顺利进行,现制定《六安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徽省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人事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金安区行政区域内人事考试机构组织的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等各类考试活动中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本预案的工作原则是:
1.把握全局,重在预防。要统筹安排,增强安全和责任意识,从人事考试的整体要求出发,把握人事考试的具体环节,扎实细致做好考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区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区人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事业单位人事股具体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内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后,各考点应及时报市人事考试主管机构,由其做出决定后,进行有效处理。情况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必须及时上报上一级考试领导机构。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方人员要迅速到位,第一时间内作出反应。上下级考试部门之间、考试部门与考点之间、考试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之间要协调联动,各负其责,妥善处置。
二、组织机构
1.成立金安区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2.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各类人事考试日常事务,并联系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卫生局等部门。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3.每次考试的考区总负责人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总指挥,人社部门选派到考点的主考、副主考、巡视员是应急工作的副指挥和一线具体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督察指导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各次人事考试的考务工作人员要服从领导,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4.建立健全应急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建立人事考试定期通报机制、突发事件集体会商机制和事件处置督促指导机制。
5.建立人事考试突发事件预测机制,安排专人进行信息监测,并对所获信息进行全面的分析。实施严格的报告制度,当发现突发事件苗头或隐患时,相关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如实地向相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谎报。报告事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并做好书面记录。
三、事件确认
1.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对人事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突发情况。各类突发事件按其性质、程度、范围和可控性等因素,分为三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一般)。
2.I级(特别重大)事件:
(1)考前试卷(题)或试题答案泄密、被盗或丢失的,或载有考试题的设备被盗或丢失的。
(2)考试期间因发生应试人员大规模集体作弊、集体罢考、围攻冲击考点、殴打考务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产等,导致考场混乱、管理失控的;
(3)由于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考试组织管理等原因,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或大量应试人员、监考人员无法按时到达考点,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4)试卷保管期间由于水灾或火灾等原因,致使试卷答题卡(纸)毁坏的;
(5)由于机房或载有考试题库的设备损坏、网络故障、病毒入侵、软件故障,或长时间断电,致使计算机上机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
(6)由于地震、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突发大范围治安混乱、恐怖事件、疾病疫情等不可预测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考试无法进行的;
(7)其他对人事考试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3.II级(重大)事件:
(1)因命(审)题、试卷印制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试卷预定有误,造成试卷或答题卡(纸)预订数量少于考场安排人数或试卷科目错误的;
(3)考后试卷运送交接或阅卷过程中出现试卷、答题卡(纸)丢失的;
(4)因考场编排、准考证发放等存在严重错误,导致部分应试人员无法参加考试,或因成绩公布、合格证书发放等存在严重错误,导致部分应试人员集体上访的;
(5)其他对人事考试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4.III级(一般)事件:
(1)网上报名期间,出现网络拥堵、瘫痪、遭受攻击等情况的;
(2)在计算机上机考试或网络化阅卷过程中,出现设备故障或短时间断电的;
(3)考试过程中发生少数应试人员扰乱考场秩序的;
(4)其他对人事考试产生影响的突发事件。
四、应急处理
1.发生人事考试突发事件时,人事考试部门应立即向各有关方面报告,及时召开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分析事件发生情况,确定突发事件等级,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迅速高效的工作机制和科学规范的工作方法,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在向市政府或上级机关报告后,先行按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再按程序召开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发生I级事件时,市人事考试机构应立即报告市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迅速上报省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并在省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协同下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发生I级第一款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向公安机关报警,向保密机关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1)延迟考试;
(2)保留应试人员考试资格,顺延至下次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
4.发生I级事件第二款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力阻止事态蔓延,安抚应试人员情绪,将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如在考试过程中发生集体作弊、考场秩序失控、集体罢考等情况,应首先对应试人员进行劝解和教育。如果应试人员不听从劝解,应终止该场考试。
如在考试过程中发生集体闹事、围攻冲击考点、殴打考点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产等情况,应对应试人员进行劝解和教育。如应试人员不听劝解,应终止该场考试,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
5.发生I级事件第三款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1)延迟考试;
(2)保留应试人员考试资格,顺延至下次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
6.发生I级事件第四款时,如在考前发生试卷或答题卡(纸)毁坏的,应根据毁坏情况,按保密规定启用备用试卷、答题卡(纸),或保留应试人员考试资格,顺延至下次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如在考后发生试卷或答题卡(纸)毁坏的,应通知有关应试人员,安排下次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并做好安抚工作。
7.发生I级事件第五款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1)暂停考试,迅速查修故障,重新安排考试,并补足因此耽误的考试时间;
(2)延迟考试;
(3)保留应试人员考试资格,顺延至下次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
8.发生I级事件第六款时,应首先作出停考决定,并根据不提供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1)如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考点应妥善疏散、安置应试人员,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帮助解决食宿、交通问题,将损害降至最低。
(2)如发生大范围治安混乱、恐怖事件,应采取措施保护好广大应试人员和考务人员的人生和财产安全。
(3)如在考试过程中爆发疾病疫情,应配合卫生防疫等部门的工作,进行考点隔离、人员隔离或者按照要求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9.发生II级事件时,市人事考试机构应及时报告市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应急处置协调小组报告,由省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10.发生II级事件第一款时,应立即安排人员重新命(审)题及印制试卷,延迟考试,或保留应试人员考试资格,顺延至下次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
11.发生II级事件第二款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如发生试卷、答题卡(纸)预订数量少于考场编排人数的,应按保密规定启用备用试卷、答题卡(纸),补足应试人员因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同时做好安抚工作,或保留应试人员考试资格,顺延至下次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
(2)如发生试卷科目错误的,应延迟考试,或保留应试人员考试资格,顺延至下次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
12.发生II级事件第三款时,应通知有关应试人员,安排下次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并做好安抚工作。
13.发生II级事件第四款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1)如考场编排有误,应迅速予以调整,妥善安排应试人员参加考试;
(2)如准考证或合格证发放有误,应迅速予以更正,并通知有关应试人员进行更换,并做好安抚工作。
(3)如成绩公布有误、应立即暂停公布成绩,查明原因,等成绩更正后重新公布。
14.发生Ⅲ级事件的,市人事考试机构应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市应急领导小组应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报省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备案。
15.发生Ⅲ级事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如网上报名期间出现网络拥堵、瘫痪、遭受攻击的,应暂停报名,保存有关信息,迅速查明原因,解决问题,并重新组织报名,必要时启动人工报名工作;
(2)如计算机上机考试期间出现设备故障或短时断电的,应迅速检修设备故障,或联系供电部门恢复供电,继续组织考试,补足应试人员考试时间,并做好安抚工作;
(3)如发生少数应试人员扰乱考场秩序的,应首先对应试人员进行劝解和教育。如果应试人员不听从劝解,应终止其参加该场考试。
16.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做好善后工作,会同事发地人事考试机构以及考点工作人员,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并做好书面报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应对措施。
17.建立人事考试信息沟通机制。重大考试期间各级应急领导小组设置值班电话、值班传真,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并保证值班电话和值班传真的畅通。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无线电通讯工具必须全天开通。
18.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针对突发事件性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加强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保障、技术保障、经费保障和综合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和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