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政办〔2016〕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办公室,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金安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
金安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扎实有序推进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120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16〕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14年10月1日起,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改革的范围。本次改革的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上述事业单位,是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含按照有关规定暂不分类且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1.单位负担部分。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
2.个人负担部分。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按规定可以依法继承。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1.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对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工作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确定待遇计发办法。
3.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工作人员,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4.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5.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四)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五)严格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2014年10月1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另行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七)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对市调剂、市对所属县(区)统收统支,并分县区明细核算,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承担。省里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由省统一调剂使用。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八)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2014年10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九)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职业年金的基金管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转移接续、工作人员退休后待遇领取以及经办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按照国办发〔2015〕18号、皖政办〔2016〕1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十)做好养老保险政策衔接。妥善处理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与本实施方案的衔接问题。2014年10月1日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十一)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2016年11月中旬,制定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二)召开动员部署会。2016年11月下旬,召开全区动员部署会,部署改革启动相关工作。组织经办部门和参保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
(三)启动运行。2016年11月下旬,全面启动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12月底前,完成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数据采集和参保登记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单位申报。符合参保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应认真审核干部职工档案,在理清本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身份、规范工资和退休费标准后,填写相关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
(二)编制、组织、人社部门审核。编办审核单位机构性质和在职人员编制身份,确认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和人员名单。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参保人员的人事关系、档案信息进行审核。
(三)登记录入。区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将审定后的参保单位人员信息录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参保缴费。完成参保登记后,在职人员正常缴费,统一由地税代收,打入财政专户。
(五)退休审批。经办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拟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行审核、审批。
(六)待遇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统一由基金发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成立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组织、宣传、编办、财政、人社、地税、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区人社局牵头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进工作,负责实施方案的制订、政策业务培训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与服务;区编办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清理规范和在编人员界定、审核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专户管理,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区地税局负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征收准备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征收。
(三)加强考核,稳步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落实,不得自行其是,要坚决维护政策严肃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关系转移、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规程、经办管理办法、基金财务、内控和稽核制度。
(四)加强宣传,平稳有序。坚持正面宣传,正确解读政策,防止误读误解和炒作,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积极支持改革,营造出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改革后,各单位在认真做好本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同时,要继续承担起管理和服务离退休人员的相关职责,积极维护稳定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