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的通知
金人社〔2025〕7号
各乡镇(街)党(工)委、园区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4〕1号)文件规定和《关于做好2024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的通知》(六人社发〔2025〕15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24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范围
全区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党政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参公事业单位中尚未参公事业编制人员)。
抽调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相关单位不再重复考核。定期奖励由编制所在单位负责。
二、年度考核工作要求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方法、档次、程序和结果运用等按照《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有关要求执行。
(二)充分运用区委、区政府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优秀档次人数。单位在综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可以适当提高优秀档次人数比例到25%;单位在综合考核为“较差”等次的需降低优秀档次人数比例到1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事业单位存在《考核细则》第二十四条或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事业单位存在《考核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一般不超过15%。对单位较小、人数较少的事业单位,在不突破总体优秀档次比例前提下,可由主管部门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集中统筹确定和使用优秀比例。
拟提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的事业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区人社局批准后执行。申报材料须附符合提升优秀比例情形的相关佐证材料。
三、定期奖励工作要求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三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等次,且符合事业单位奖励情形的,可按规定给予记功奖励。上年度已给予记功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再重复记功,考核优秀年度重新进行计算。
2024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可以申报嘉奖奖励,申报记功人员不再重复申报嘉奖奖励。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功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2%。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确定奖励比例(名额)有困难的,可由主管部门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集中调控、统筹使用。
(三)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区人社局审核推荐后,报市人社局批准并作出记功奖励决定。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记功奖励按要求填写本通知附件5、附件6,并提供区直属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报告、单位编制花名册复印件、推荐记功奖励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优秀证明材料及所获荣誉、奖励复印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嘉奖奖励按要求填写本通知附件5。
(五)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全面考察拟推荐记功奖励对象现实表现,并听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上报前,需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领导人员的,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时间安排
区直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请于2025年3月10日前申报提高优秀档次比例;3月21日前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区人社局备案,并同时报送嘉奖、记功奖励申报材料。
考核及奖励有关表格,请到市人社局官网首页“公示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区人社局考培股 张峻岭(416室) 陶然(414室)
联系电话:5150517
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申报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花名册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功情况汇总表
六安市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