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事项第七项第二子项,项目名称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1次劳务派遣行为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不超过2倍的罚款。
2.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2次劳务派遣行为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不超过4倍的罚款。
3.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3次以上劳务派遣行为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不超过5倍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决定处罚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派遣劳动者不足50人的,处不超过15000元的罚款。
2.派遣劳动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处15000元以上不超过35000元的罚款。
3.派遣劳动者100人以上的,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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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