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02401-00009 信息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内容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保,其他 发文日期: 2026-03-23
发布机构: 金安区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26-03-23
来源单位: 金安区人社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称: 六安市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目录(2025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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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目录(2025年版 )

发布时间:2026-03-23 14:19 信息来源:金安区人社局 阅读次数:次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大 中 小】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十三、区人社局(4)
1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登记 1.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3.参保单位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须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并有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接受参保单位申报材料,初步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告知需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参保单位申报材料作出有无异议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制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材料不够齐全的材料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申报要求的。
4.在参保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确认 工伤认定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工伤认定由参加工伤保险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核意见,作出认定结果并出具工伤认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工伤认定书,并告知其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使申请人或本申请人权益受损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确认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核定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2.《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十一条: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和每年年初,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应缴费人员名单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并依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时间,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满15年以上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全文。
6.《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234号)全文。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申报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适时采取实地查验等方式核实信息;组织业务人员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研究确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单位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使申请人或本申请人权益受损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4 行政确认 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认定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2.《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3.《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皖人社秘〔2016〕395号)第九条:连续三年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A级的用人单位,可向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认定“安徽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范围审核,择优公示后逐级推荐上报,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认定为“安徽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每年度组织认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政策依据,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确认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核查。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确认证明,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制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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