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226680/201611-00080 信息分类: 管理制度
内容分类: 其它,其他 发文日期: 2024-04-10
发布机构: 金安区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4-04-10
来源单位: 金安区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关于印发《六安市金安区防汛抗旱专项 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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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金安区防汛抗旱专项 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0 16:19 信息来源:金安区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防汛抗旱实际情况,

经研究,现印发《六安市金安区防汛抗旱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从201631日起实行。


六安市金安区财政局 六安市金安区水利局


2016年3月1

金安区防汛抗旱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汛抗旱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抗旱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由上级或金安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乡镇(街)、水利局及直属二级机构开展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以及抗旱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强对流天气等造成的洪涝灾害以及严重旱灾。
第三条 在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时,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责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防汛抗旱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向区财政申请专项经费。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要体现防汛抗旱应急机制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防灾救灾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经费用于防汛抗旱的支出,主要用于防汛物资的储备,险工险段的处理,防汛通讯设施检修保养,临时租用交通工具费,防汛抗旱民工补助费,防汛值班费等。

具体开支范围:(一)防汛抗旱物资采购费。包括编织袋、木桩、砂石、船只、因抗旱需要添置水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灌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抗旱设备发生的费用等。(二)险工险段的处理费。对发现的险情进行除险的费用。(三)防汛抢险专用设备费。在防汛抗洪抢险期间,临时购置用于巡堤查险、堵口复堤、水上救生、应急监测、预警预报等小型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为防汛抗洪抢险租用专用设备的费用。(四)通信费。防汛抗洪抢险、租用报汛通信线路、通信工具及其维修的费用。(五)运输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租用及调用运输工具所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六)防汛抗旱民工补助费用。防汛抗旱期间,组织民工参加抢险、堵口、修复堤防工程等时发给的补助费用。(七)防汛值班费。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值班费用、生活补贴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在区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区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指导下实施。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防汛抗旱紧急情况除外)。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八条 审计和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要自觉接受纪检、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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