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226680/201611-00087 信息分类: 管理制度
内容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2024-04-10
发布机构: 金安区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4-04-10
来源单位: 金安区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金安区水利局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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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水利局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10 16:18 信息来源:金安区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为规范金安区水利局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投资行为,严格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综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

第一条 金安区水利局根据区政府等有关批复成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局。建管局财务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标准、内容、规模和现行定额及工程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

第二条 工程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

第三条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资金审批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四条 项目批复、招标合同和有关合同等在工程实施前交财务备份。

第二章 工程项目资金(财务)核算管理

第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财务实行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在建设资金所有权、审批权和使用权三不变的前提下,其现金、银行转账、汇兑资金结算,往来款项的收付以及日常会计核算监督、会计报表、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统一由建管局办理和承担。

第七条 建管局财务部门及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原始凭证预审工作。

(1)预审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具体为:①各项支出是否有正式发票。②审批是否符合本单位审批权限。③审核原始凭证的日期、项目内容、金额、印鉴、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审批人及附件是否完备。④单价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物品是否实行政府采购。⑤差旅费开支是否符合现行规定标准。⑥单位津补贴发放标准和福利开支是否符合规定。⑦其它各项开支是否符合规定。

(2)对已预审合格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并核清凭证的张数。按会计核算的要求进行填写,一事一单,对于复杂的经济业务可携相关人员共同办理。

第三章 工程项目建设拨款管理

第八条 工程项目资金应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在批准的工程项目预算内,拨付工程价款。

第四章 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制度规定执行,不得随意简化程序和手续。工程款支付必须由建管局工程(综合)科等相关部门办理完善的计量或付款手续,根据工程进度,经项目责任领导审批后,办理拨付。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预付款拨付,由施工单位填报预付款的申请表,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经工程(综合)科和分管工程项目的领导、监理单位,报工程项目责任领导审签后,办理拨付。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款的拨付。由工程(综合)科会同施工单位依照施工合同和施工组织机构设计编制好工程进度资金使用计划,以此作为拨付工程进度资金的审批前提条件。依据实际的施工进度,施工单位编制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经工程(综合)科和分管工程项目的领导、监理单位、财务等相关人员核准,报工程项目责任领导审签后,办理拨付。月进度款支付时,如果没有达到工程月进度要求的,暂不予拨付;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建管局在工程开工1个月内应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工程(综合)科核准。

第十三条 (1)各中标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建管局(或招标文件指定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2)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申请工程预付款时,必须提供同等金额的预付款保函;(3)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时,需提供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现场管理机构签字、盖章的工程进度款结算表,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计量报验单、单价及合价支付明细表、支付审核汇总表,水利项目建设资金审批表,建安发票等;(4)建管局在结算工程进度款时,对变更工程在取得项目法人批复并签订补充变更协议后才能据实支付;(5)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与施工单位进行的工程价款结算,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或10%预留工程保留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必须要按政府采购规定,严格合同管理,严格出、入库程序,加强会计核算,杜绝损失浪费。

第十五条 (1)建管费实行预算控制,本着合法、节俭、求实、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核算应与项目概算批复中建设单位开办费、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以及工程管理经常费的项目一致;(2)建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外聘人员(如司机、炊事员、勤杂人员等),应与聘请人员本人签订合同,其权利、义务(包括工资福利待遇等)在合同中明确。因公租车、租房也要与车主、房主签订租赁协议;(3)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购置及管理,公务接待、差旅费报销、会议费开支一定要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备用金(现金)管理。根据现金制度的规定,只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和区政府允许发给个人的奖金、福利、劳保及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6)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加强备用金管理责任,认真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账款相符。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每日现金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七条 银行存款管理,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开设存款账户的管理规定,及时、详细地反映银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余情况,按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存款户的名称,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序时核算登记。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出租,出借支票或转让银行账户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将支票交给供货单位代为签发。

第六章 财务管理相关人员职责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处理财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2)以《会计法》为准则,加强内部制约监督,保证会计工作依法进行。

(3)参与单位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验收等各项经济活动,充分发挥财务会计职能作用。

(4)搞好财务分析,及时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到位、使用、结存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财务会计信息。

(5)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依法行使监督职责,杜绝挪用,贪污和浪费现象。

(6)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支票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办理有关票据的领用和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财务)领导职责

(1)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加强对财务人员及财务工作的管理,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对财务相关人员违反《会计法》规定和本管理规定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一经发现即予以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屡次违规即予免职,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会计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对本工程项目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均有权检举。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税务、纪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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