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2019〕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农〔2011〕197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六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六政办秘〔2018〕238号)及《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安区境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覆盖范围内的小规模水厂和涉及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及管网工程等。该类工程属于国家扶持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资金保障、水费收缴、工程用地、税收、电价、办证、水费征收、工程运行管理和产权制度改革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条 区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组织实施、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区财政局按要求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区卫健委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开展水源水质监测;区发改委负责农村供水水价、入户部分费用核定和监管;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政策;区税务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区经信局负责协调电力企业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用电优惠政策。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配合区水利局做好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供水规划和供水范围。规划全区范围内规模化供水,由城北供水站(淠河总干渠取水)、先生店水厂(淠河总干渠取水)、横塘供水站(岩湾水库取水)、东河口水厂(主要从上堰水库取水)、毛坦厂水厂(主要从朱砂冲水库取水)承担规模化制水任务。其中,北片城北乡、淠东乡、马头镇、木厂镇、翁墩乡、东桥镇等全部行政村和三十铺镇部分行政村接城北供水站水;南片椿树镇、孙岗镇、先生店乡、中店乡、施桥镇、双河镇等全部行政村及望城街道、张店镇、三十铺镇和东河口镇等部分行政村接先生店水厂水,实现区域供水规模化。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集中供水工程要坚持政府主导、公益属性、强化管理,明晰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跨乡镇规模较大的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区水利局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不跨乡镇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
第六条 设立管理服务机构。主要职责为保障正常供水,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参与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协助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巡检和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做好供水设施维护,配合主管部门处理用水群众有关投诉等工作。
第七条 工程设施保护。分级明确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进村管网以上供水设施的保护责任主体为供水单位,乡镇街境内供水设施的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级管网及附属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受益村委会,入户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用水户。在供水设施及管网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供水主管网应设立明显指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损坏供水设施及造成损失的要明确赔偿责任,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农村道路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以及人居环境整治等可能在实施过程中影响农村供水设施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与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或者迁移、重置方案,所需费用计入拟建项目投资,各地应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八条 区财政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并列入预算,并牵头制定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账核算。经费主要用于水质检测、卫生监督和补助导致的政策性亏损、重大维修等工作,以及对因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和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等情况给予补助。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工程档案管理。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归档资料包括:供水工程竣工报告、设计文件、验收文件、财产清单文件等。供水单位负责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和《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和各级水管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对水源环境、设施进行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影响农村饮水安全的违法建设或开展污染水域水质的活动。
第十二条 区卫健委、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和各供水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水质监测,水质检测中心检测及运行费用列入预算。对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设立水质化验室,配套检测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对供水规模较小,未设水质检验室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按规范规定频次检测供水水质。
第十三条 区水利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备案;各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水利局备案。对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用水户。
第十四条 对于直接从事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持区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检,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公平负担、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原则上实行计量收费,由区发改委和区水利局按照国家有关水价政策制定,报上级发改委和水利部门备案。水价核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需要变更水价的,按原规定程序重新核准,居民供水入户管道材料和安装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由用水户负担。
第十六条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的,应提前预告用水户并上报区水行政管理单位。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交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五)变更或者终止接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用水户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对于严重违约的视情停止供水。
第十七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管理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预见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区水利局。
第十八条 为优先确保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各供水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协议条款,不得改变工程用途、服务对象和范围,严禁固定资产私自投入,如确需要对原工程进行改、扩建的,须报区级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投资额接受审计,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投资金额亦不予认可。各地各单位不得私自对辖区内用水单位开户安装,如确需安装,应由用水单位向区水利局申请,经区水利局审核批复后方可开户接水,并按批复价格收费和施工,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令上缴开户费,并停止供水。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和科研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予以适当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区水利局或供水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严重的可视情停止供水,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五)切断水源、电源,影响供水工程运行者;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二十一条 供水管理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配备相应人员,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便民服务水平,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等,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全日制供水;同时,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投诉、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区级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工作岗位无人,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水质、水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
(四)擅自调整水价和入户安装超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如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挪用折旧维修费用等情况,由区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金政办〔2010〕44号文即时废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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