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水利局廉政风险点
序号 | 权力事项 | 权力类别 | 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1.1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项目的批准 | 行政审批 | 2个 | 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受理和审批。 | 中 | 1、重大项目实行双审查制度;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涉及规模、数量、投资等关键问题时,拟定审批意见,处室集体讨论决定; 4、公开受理程序和时间。 |
水政股股长及承办人 |
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 高 | ||||||
1.2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行政审批 | 2个 | 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受理和审批。 | 中 | 1、重大项目实行双审查制度;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涉及规模、数量、投资等关键问题时,拟定审批意见,处室集体讨论决定; 4、公开受理程序和时间。 |
计划基建股股长 |
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 高 | ||||||
1.3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审批 | 3个 | 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初设(变更设计)降低审查审批标准。 | 高 | 1、组织学习基本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及设计变更管理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定额和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政策水平;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涉及规模、数量、投资等关键问题时,拟定审批意见,集体讨论决定; 4、认真把关,不徇私情,客观公正地审查审批项目; 5、按规定公开项目审查审批等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
计划基建股股长 |
将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设内容纳入批复范围。 | 高 | ||||||
无故拖延审批时间,不按规定公开项目审批信息。 | 中 | ||||||
2 | 取水许可 | 行政审批 | 2个 | 取水许可申请审核把关不严,对不按要求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取水单位违规许可。 | 中 |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把水资源论证作为取水许可的前置条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取水户的申报材料,并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2、组织对取水单位申报的取水工程验收材料进行实地查验,查验过程要求取水口所在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加强监督。 |
水政股股长及承办人 |
不经取水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违规颁发取水许可证。 | |||||||
3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 行政审批 | 2个 | 违反受理和审查程序,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高 | 1、在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审批中,采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消除个人意志的影响作用; 2、审批前实行公示,收集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 3、严格执行工作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受理、审查、审批程序,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
水政股股长及承办人 |
无原因超时办理,擅自改变审查结论,对符合条件的不批准。 | 中 | ||||||
4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行政审批 | 2个 | 违反受理和审查程序,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高 | 1、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中,采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消除个人意志的影响作用;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把水资源论证作为取水许可的前置条件。 |
水政股股长及承办人 |
取水许可申请审核把关不严,对不按要求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取水单位违规许可。 | 中 | ||||||
5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行政审批 | 6个 |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 中 | 水利局窗口承办人 | |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2.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对办理过程实行全程监控,督办未及时办理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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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环节:刁难申请人,违规办理,徇私谋利,可能产生应予批准而未通过或不符合条件批准通过的后果。 | 中 | 2.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对办理过程实行全程监控,督办未及时办理的项目 | 防办承办人 | ||||
审查环节:违规审查,徇私谋利,审查超时。 | 高 | 3.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做好政务公开。 | 防办、水政股承办人 | ||||
决定环节: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法违规决定; 超时决定。 | 中 | 4、重大项目实行双审查制度。 | 局分管领导 | ||||
办结环节:擅自改动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不及时办结。 | 低 | 5、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 防办、水政股承办人 | ||||
送达环节:不及时送达文件。 | 低 | 6、涉及规模、数量、投资等关键问题时,拟定审批意见,科室集体讨论决定。 | 防办、水政股承办人 | ||||
6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防洪等安全活动许可 | 行政审批 | 6个 |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 中 |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2.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对办理过程实行全程监控,督办未及时办理的项目。 3.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做好政务公开。 4、重大项目实行双审查制度。 5、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6、涉及规模、数量、投资等关键问题时,拟定审批意见,科室集体讨论决定。 |
水利局窗口承办人 |
承办环节:刁难申请人,违规办理,徇私谋利,可能产生应予批准而未通过或不符合条件批准通过的后果。 | 中 | 水旱灾害防御股、水政股承办人 | |||||
审查环节:违规审查,徇私谋利,审查超时。 | 高 | 水旱灾害防御股、水政股承办人 | |||||
决定环节: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法违规决定; 超时决定。 | 中 | 水旱灾害防御股、水政股承办人 | |||||
办结环节:擅自改动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不及时办结。 | 低 | 水旱灾害防御股、水政股承办人 | |||||
送达环节:不及时送达文件。 | 低 | 水旱灾害防御股、水政股承办人 | |||||
7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审批 | 3个 | 材料的受理和审查不严格,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 中 | 1、在项目审查和验收时,采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消除个人意志在工作中的影响作用; 2、严格执行工作制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程序受理、审查、审批; 3、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4、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
水土保持办公室负责人及承办人 |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违反受理和审查程序,擅自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 | 高 | ||||||
无原因超时办理,擅自改变受理和审查结论。 | 高 | ||||||
1 | 区级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2个 | 对发现或举报投诉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其监督和执法水平、能力,规范执法程序; 3、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主动接受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股股长、计划基建股股长及承办人 |
不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认真履行调查、取证、告知等工作程序,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认定不准确、采取处理决定不到位。 | 高 | ||||||
2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股股长及承办人 |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
3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取水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股股长及承办人 |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
4 | 违反采砂许可管理规定,实施采砂等相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中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水政股股长及承办人 |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
5 | 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内容建设涉水工程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个 | 立案风险: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 中 | 1、严格执行违法案件立案标准。 2、严格执行内部监督检查,对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复查复审。 3、受理信访举报,落实纪检监察跟踪督察制度。 4、参与现场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5、调查人员不得参加违法相对人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品等。 6、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关系人回避制度。 7、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 8、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9、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权其准,不随意予以行政处罚。 10、加强对案件处罚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11、提出的处理意见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12、建立违法案件结案审理和结案集体研究制度。 |
工管股、水政股承办人 |
调查风险:调查取证时接受请托,办理人情案。伪造、丢失、损毁、不按规定取证,导致案件调查无法正常进行。 | 中 | 工管股、水政股承办人 | |||||
告知风险:在案件办理中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 低 | 工管股、水政股承办人 | |||||
决定风险:1、久拖不批或越权审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 2、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3、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4、法律法规运用错误 5、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 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局分管领导 | |||||
执行风险:1.不履行送达程序;2.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低 | 工管股、水政股承办人 | |||||
结案风险:结案材料归档不及时,手续不完整。 | 低 | 工管股、水政股承办人 | |||||
6 | 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违反水法规定,从事影响防洪安全、水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个 | 立案风险: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 中 | 1、严格执行违法案件立案标准。 2、严格执行内部监督检查,对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复查复审。 3、受理信访举报,落实纪检监察跟踪督察制度。 4、参与现场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5、调查人员不得参加违法相对人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品等。 6、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关系人回避制度。 7、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 8、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9、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权其准,不随意予以行政处罚。 10、加强对案件处罚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11、提出的处理意见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12、建立违法案件结案审理和结案集体研究制度。 |
工管科、水政科承办人 |
调查风险:调查取证时接受请托,办理人情案。伪造、丢失、损毁、不按规定取证,导致案件调查无法正常进行。 | 中 | 工管股、水政股、水旱灾害防御股及承办人 | |||||
告知风险:在案件办理中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 低 | 工管股、水政股、水旱灾害防御股及承办人 | |||||
决定风险:1、久拖不批或越权审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 2、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3、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4、法律法规运用错误 5、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 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局分管领导 | |||||
执行风险:1.不履行送达程序; | 低 | 工管股、水政股、水旱灾害防御股及承办人 | |||||
2.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
结案风险:结案材料归档不及时,手续不完整。 | 低 | 工管股、水政股、水旱灾害防御股及承办人 | |||||
7 | 损毁河道水工程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护岸林木、防汛物资、物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个 | 立案风险: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 中 | 1、严格执行违法案件立案标准。 2、严格执行内部监督检查,对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复查复审。 3、受理信访举报,落实纪检监察跟踪督察制度。 4、参与现场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5、调查人员不得参加违法相对人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品等。 6、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关系人回避制度。 7、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 8、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9、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权其准,不随意予以行政处罚。 10、加强对案件处罚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11、提出的处理意见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12、建立违法案件结案审理和结案集体研究制度。 |
工管股、水政股、水旱灾害防御股及承办人 |
调查风险:调查取证时接受请托,办理人情案。伪造、丢失、损毁、不按规定取证,导致案件调查无法正常进行。 | 中 | 工管股、水政股、水旱灾害防御股及承办人 | |||||
告知风险:在案件办理中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 低 | 工管股、水政股、水旱灾害防御股及承办人 | |||||
决定风险:1、久拖不批或越权审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 2、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3、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4、法律法规运用错误 5、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 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局分管领导 | |||||
执行风险:1.不履行送达程序; | 低 | 工管股、水政股、水旱灾害防御股及承办人 | |||||
2.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
结案风险:结案材料归档不及时,手续不完整。 | 低 | 工管股、水政股、水旱灾害防御股及承办人 | |||||
8 |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个 | 立案风险: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 中 | 1、严格执行违法案件立案标准。 2、严格执行内部监督检查,对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复查复审。 3、受理信访举报,落实纪检监察跟踪督察制度。 4、参与现场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5、调查人员不得参加违法相对人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品等。 6、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关系人回避制度。 7、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 8、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9、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权其准,不随意予以行政处罚。 10、加强对案件处罚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11、提出的处理意见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12、建立违法案件结案审理和结案集体研究制度。 |
工管股承办人 |
调查风险:调查取证时接受请托,办理人情案。伪造、丢失、损毁、不按规定取证,导致案件调查无法正常进行。 | 中 | 工管股承办人 | |||||
告知风险:在案件办理中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 低 | 工管股承办人 | |||||
决定风险:1、久拖不批或越权审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 2、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贿赂为当事人谋利益; 3、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4、法律法规运用错误 5、该集体讨论决定不上会, 少数人说了算。 | 中 | 局分管领导 | |||||
执行风险:1.不履行送达程序; | 低 | 工管股承办人 | |||||
2.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 | |||||||
结案风险:结案材料归档不及时,手续不完整。 | 低 | 工管股承办人 | |||||
9 | 汛期违反防汛指挥机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个 | 对发现或举报投诉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 | 低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其监督和执法水平、能力,规范执法程序; 3、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主动接受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水旱灾害防御股负责人及承办人 |
不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认真履行调查、取证、告知等工作程序,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认定不准确、采取处理决定不到位。 | 中 | ||||||
10 | 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个 | 对生产建设项水土保持工作开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不力,对违反水土保持规定的行为不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 中 | 1、严格按照监督执法程序,每个项目不少于2人参加; 2、认真履行监督职能,接受群众监督; 3、严格按照监督检查方案和程序进行项目检查,发现相关问题,督导及时整改;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水土保持办公室负责人及承办人 |
收受他人钱财,不履行职责,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处罚额度。 | 高 | ||||||
11 | 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 | 行政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高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分管局长及农水股股长 |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
12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个 | 对生产建设项水土保持工作开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不力,对违反水土保持规定的行为不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 中 | 1、严格按照监督执法程序,每个项目不少于2人参加; 2、认真履行监督职能,接受群众监督; 3、严格按照监督检查方案和程序进行项目检查,发现相关问题,督导及时整改;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分管局长及农水股股长 |
收受他人钱财,不履行职责,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处罚额度。 | 高 | ||||||
13 | 对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个 |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违法现象不进行查处。 | 高 | 1、做到有法必依、敢于执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2、公开执法过程,做到善于执法、执法必严; 3、公示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按规定量化处罚额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4、建立完善厅处罚联席会议制度; 5、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分管局长及农水股股长 |
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从轻、从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高 | ||||||
1 | 水资源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2个 | 水资源费无故不按现行标准征收,征收程序不规范,不按规定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 高 | 1、向取水单位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印制在缴费通知单上接受监督,坚持透明管理; 2、水资源费不接受现金支付,要求取水单位统一汇缴财政非税专户,开具财政统一发票,接受财政监督。 |
水政股股长及相关承办人 |
挪用、截留水资源费。 | 高 | ||||||
2 |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2个 | 不按照采砂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征收,存在多收和少收现象。 | 高 | 1、向采砂经营权单位明确征收标准,并印制在缴费通知单上接受监督,坚持透明管理; 2、不接受现金支付,要求交费单位统一汇缴财政非税专户,开具财政统一发票,接受财政监督。 |
水政股股长及相关承办人 |
采砂管理费按照比例返还后,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监督管理。 | 高 | ||||||
3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2个 | 不按照规定收费,擅自减免或增加收费金额。 | 高 | 1、严格执行工作制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程序,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 2、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收费,如需调整须有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提供的复核文件; 3、不接受现金支付,要求交费单位统一汇缴财政非税专户,开具财政统一发票,接受财政监督。 |
水土保持办公室负责人及承办人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高 | ||||||
1 | 全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初审 | 行政奖励 | 1 | 确定表彰名额及分配,坚持原则不够,搞平衡照顾。 | 低 | 1.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做好评选表彰工作的宣传、公开和示范。 |
水政股股长及相关承办人 |
2 | 全区水旱灾害防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初审 | 行政奖励 | 1 | 确定表彰名额及分配,坚持原则不够,搞平衡照顾。 | 低 | 1.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做好评选表彰工作的宣传、公开和示范。 |
水旱灾害防御股办公室负责人及承办人 |
3 | 全区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初审 | 行政奖励 | 1 | 确定表彰名额及分配,坚持原则不够,搞平衡照顾。 | 低 | 1.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做好评选表彰工作的宣传、公开和示范。 |
区水土保持办公室负责人及承办人 |
1 | 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3个 | 对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现象不及时会同相关职能科室进行查处。 | 高 | 1、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收费,如需调整须有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提供的复核文件; 2、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和廉政制度,对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户会同相关职能科室进行查处; 3、依据《行政许可法》、《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征收有关费种,严格并公开处罚程序。 |
水政股、水保办、工管股、水旱灾害防御股负责人及承办人 |
不按照规定收费,擅自减免或增加收费金额。 | 高 | ||||||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管理维护费的,监管不到位。 | 中 | ||||||
2 | 在河道管、湖泊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设施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6个 | 立案环节: 1、应立案不立案;2、对不够条件的勉强立案;3、超越职权,擅自销案。 | 中 | 1、严格执行违法案件立案标准。 2、严格执行内部监督检查,对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复查复审。 3、受理信访举报,落实纪检监察跟踪督察制度。 4、参与现场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5、调查人员不得参加违法相对人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品等。 6、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关系人回避制度。 7、严格执行听证程序,重大案件必须集体讨论。 8、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9、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权其准,不随意予以行政处罚。 10、加强对案件处罚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11、提出的处理意见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12、建立违法案件结案审理和结案集体研究制度。 |
工管股、水旱灾害防御股、河道局负责人及承办人 |
调查、取证环节:避重就轻调查取证。 | 中 | 工管股、水旱灾害防御股、河道局负责人及承办人 | |||||
告知环节:1、不进行告知;2、不听取当事人申辩、不进行复议。 | 低 | 工管股、水旱灾害防御股、河道局负责人及承办人 | |||||
责令整改环节:1、事实、理由及依据不充分;2、该上案审会的不上案审会,少数人说了算;3、避重就轻适用法律,为当事人逃避处罚。 | 低 | 局分管领导 | |||||
决定环节:1、久拖不批或越权审批,无故拖延案件办理;2、擅自更改处理决定; | 中 | 工管股、水旱灾害防御股、河道局负责人及承办人 | |||||
实施强制环节:1、不按自由裁量权基准,随意予以行政强制;2、随意变更查封扣押的决定;3、私分、截留查封扣押的财物。 | 中 | 工管股、水旱灾害防御股、河道局负责人及承办人 | |||||
1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 行政确认 | 4个 | 不能一次告知安全鉴定所需材料,无故超期办理。 | 中 | 1、严格按照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相关规定办事; 2、公开鉴定工作程序; 3、鉴定会组成人员随机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4、建立和完善可追溯的评估人员个人意见记录制度。 |
分管局长及农水股、工管股负责人 |
不按规定要求和资质条件指定鉴定单位。 | 高 | ||||||
与鉴定单位有利益关联。 | 高 | ||||||
鉴定报告与工程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 中 | ||||||
1 |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水事纠纷、水土流失纠纷裁决和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的紧急处置 | 行政裁决 | 2个 | 在裁决过程中,不按照水利部省际边界水事纠纷调处有关规定,任意偏袒一方。 | 高 | 1、加强依法办事意识,积极协调调处各方利益关系,营造良好的团结治水局面; 2、与调处各方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水事纠纷调处意见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
工管股、水旱灾害防御股、水保办负责人及承办人 |
只顾本级利益,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中 | ||||||
1 | 水利综合发展规划,水利专业、专项规划 | 行政规划 | 3个 | 项目不符合政策或规划,项目建议书不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非生产性项目、工程管理设施、非工程措施等投资规避程序。 | 高 | 1、重大项目实行双评审单位制度; 2、与被审查(评估)单位有关联利益人应事先主动并回避; 3、项目按程序进行及时进行公示; 4、评审专家分别签署评审意见存档; 5、要求评估审查单位修改评审意见的,应发出书面意见; 6、涉及规划、数量、投资等关键问题时,拟定的审查意见与评审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论证并保存纪录; 7、要求评估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不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具体处理意见; 8、投资估算应有计算依据同,与相关标准有冲突时应有充分理由。 |
设计室主任及相关股室负责人 |
可研报告不符合有关评审程序,评审单位在报告评审前曾有相关咨询等技术经济活动,或评审专家与评审对象有关联利益,未能发现报告中的明显缺陷,规避审查程序,明示或暗示评审单位修改评审意见,但不出具书面文件;或审查意见与评审意见有明显分歧。 | 高 | ||||||
无充分理由拖延审查办理时限。 | 中 | ||||||
1 | 重点水利工程验收、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验收 | 其它权力 | 3个 | 不及时组织安排验收,影响工程效益及时发挥。 | 中 | 1、加强效能建设,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2、健全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的相关制度,通过专家参与、强化质量检测等措施,提高验收工作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严格验收程序的管理; 3、及时处理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各类问题,督促项目法人做好遗留问题整改。 |
计划基建股、水政股负责人 |
验收过程中,降低验收标准,让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水利工程通过验收,影响工程安全。 | 高 | ||||||
对工程验收时发现问题未提出整改要求。 | 中 | ||||||
2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方案审查与工程验收 | 其它权力 | 6个 | 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初设(变更设计)降低审查审批标准。 | 高 | 1、组织学习基本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及设计变更管理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定额和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政策水平;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涉及规模、数量、投资等关键问题时,拟定审批意见,集体讨论决定; 4、认真把关,不徇私情,客观公正地审查审批项目; 5、按规定公开项目审查审批等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6、加强效能建设,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7、健全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的相关制度,通过专家参与、强化质量检测等措施,提高验收工作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严格验收程序的管理; 8、及时处理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各类问题,督促项目法人做好遗留问题整改。 |
分管局长及农水股股长 |
将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设内容纳入批复范围。 | 高 | ||||||
无故拖延审批时间,不按规定公开项目审批信息。 | 中 | ||||||
不及时组织安排验收,影响工程效益及时发挥。 | 中 | ||||||
验收过程中,降低验收标准,让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水利工程通过验收,影响工程安全。 | 高 | ||||||
对工程验收时发现问题未提出整改要求。 | 中 | ||||||
3 | 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审批 | 其它权力 | 2个 | 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受理和审查。 | 低 | 1、重大项目实行双审查制度;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公开受理程序和时间 |
水旱灾害防御股负责人及承办人 |
材料审查标准把关不严,降低受理和审查标准。 | 中 | ||||||
4 |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 其它权力 | 2个 | 不进行告知,不听取当事人申辩。 | 中 | 1、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实行申诉复议制度; 2、提高执法人员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强制; 3、实施政务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
水旱灾害防御股负责人及承办人 |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中 | ||||||
5 | 排灌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核 | 其它权力 | 2个 | 无故降低审核标准。 | 高 | 1、组织学习基本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定额和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政策水平; 2、与被审批对象有关联利益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涉及规模、数量、投资等关键问题时,拟定审批意见,处室集体讨论决定; 4、认真把关,不徇私情,客观公正地审查审批项目; |
工管股负责人及承办人 |
无故拖延时间,不按规定时间审核。对方案中应整改的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 | 中 | ||||||
6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其它权力 | 2个 | 未能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低 | 1、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严格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3、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实施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质安站站长及承办人 |
实施监督检查时把关不严,受人为因素的影响。 | 中 | ||||||
7 | 水利工程安全监管、处罚 | 其它权力 | 2个 | 未能按照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程规范等,对工程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低 | 1、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严格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3、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实施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质安站站长及承办人 |
实施监督检查时把关不严,受人为因素的影响。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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