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文旅局“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三公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建节约型机关,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工作要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严禁超标接待,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接待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对口单位来人需接待的,由有关股室填写接待申请单先报办公室审核,再按审批权限报局领导审批,在指定地点消费。除招商活动外,严禁接待用烟酒。接待消费后,一般情况下由办公室负责签单,一律注明接待单位或开支用途,计入单位经费支出。专项活动接待,可由负责接待的股室负责人签单,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经办人事后应及时补办接待申请单。
(三)接待标准:平均每人80元/餐,省直部门及其以上领导的接待标准最高不超过平均每人120元/餐。上级和外地来客由办公室安排在协议单位接待(住宿)。
(四)接待费报账程序:由办公室结算接待经费,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局长审批。所有接待开支必须附原始接待申请单,在非指定接待点经费凭接待申请单和原始票据按规定审批程序报账。
(五)经费使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区委区政府要求,严格执行区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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