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205-00006 信息分类: 其它文件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通知 发文日期: 2022-05-27
发布机构: 金安区审计局 生成日期: 2022-05-27
来源单位: 金安区审计局
生效时间: 2022-05-26 废止时间: 暂无
称: 金安区审计局关于印发《金安区审计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号: 区审字[2022]18号 词: 三重一大 集体 决策 制度

金安区审计局关于印发《金安区审计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7 15:35 信息来源:金安区审计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区审字202318

 

各股室、经济责任审计中心、投资审计中心:

《金安区审计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审计局

                                                           2022526日     

 

金安区审计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切实加强对权力的民主监督与制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审计和廉政建设,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决策决议得到正确贯彻落实。

(三)局主要领导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2.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3.党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

4.局工作规则、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5.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机关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等重要问题;

6.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举措;

7.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的确定;

8.以单位名义对个人和集体的表彰、奖励、惩戒,向上级推荐表彰奖励个人或集体及推荐优秀审计项目等重要事项;

9.全局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及调整和其他重大资金分配方案;

10.工资待遇、医疗等涉及干部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1.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干部调整交流、调动、辞职,干部公开遴选、考录的计划、方案等重要问题;

2.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干部的考核、奖励、分配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4.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2.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采购;

3.重大审计项目的安排和调整;

4.重大审计项目协审机构的选定;

5.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标准

1.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资金款项;

2.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支出事项。

三、决策程序

研究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需召开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局业务会议。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由局主要领导提出或根据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提议确定。

(二)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局领导组织相关股室提前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局办公室负责将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会议由局主要领导主持。议题由分管局领导或有关股室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

(四)做出决定。局党组会议,在局党组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局长办公会议、局业务会议,经过局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后,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

(五)形成纪要。重大决策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

四、组织实施

(一)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局业务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部门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二)“三重一大”有关事项的实施,应主动接受区纪委监委和派驻纪检组的监督。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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