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六安市金安区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建立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沿用)
金审委发〔2022〕2号
各乡镇(街)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精神,经研究,区委审计委员会决定建立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组成单位、人员及主要职责规定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政府国资委)、区人社局、区审计局、区金融服务中心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审计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区经济责任审计中心合署办公,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审计局分管经济责任审计的副局长担任。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集人:郑尚敏 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方 宏 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
张金凤 区政府办副主任、区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满少华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许 洁 区委编办副主任
高乾俊 区财政局副局长
刘 勇 区人社局副局长
陈 斌 区审计局副局长
王兴运 区经济责任审计中心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经济责任审计中心,陈斌同志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三、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在区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成区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金安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中共六安市金安区委审计委员会
2022年6月13日
金安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共六安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六安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联席会议在区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其他成员单位包括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政府国资委)、区人社局、区审计局和区金融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成员单位。
第三条 联席会议设召集人1名,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的1名分管负责同志。
第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批准。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六安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工作要求,指导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三)监督检查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四)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推进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
(六)指导下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八)完成区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确定,联席会议成员可以向召集人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
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八条 召开全体会议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会议通知、议题、需要会议讨论研究的相关材料送联席会议成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九条 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列席。
第十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六安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
(三)研究审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四)听取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报,具体安排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因工作需要正式行文时,以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名义行文,也可由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行文。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成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