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整改成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审字〔2024〕14号
本局各股室,经济责任审计中心、投资审计中心:
《审计整改成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审计局
2024年8月13日
审计整改成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评价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一步压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工作长效机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审计整改成效评价是指对上级及本级审计机关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 整改成效评价的对象是:接受上级及本级审计机关审计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整改成效评价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开展,由局审计整改工作评价小组统筹安排部署,综合法规股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时限到期后,由各主审提出整改成效评价意见,对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成效评价,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六条 开展整改成效评价前,评价小组应提前审阅被审计单位的问题清单、整改方案及整改支撑材料,精准聚焦,有的放矢,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七条 整改成效评价共设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组织实施、整改任务落实、整改创新做法四项评价内容,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方式,对整改责任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整改方案、审计成果运用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八条 整改责任落实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是否专题研究整改工作,制定《整改方案》,及时协调解决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难点。
第九条 整改组织实施主要评价《整改方案》是否符合本单位实际,整改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整改任务是否明确责任领导、承办机构和完成时限。
第十条 整改任务落实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认真组织实施整改,按整改时限和要求完成整改任务;是否全面整改,易发多发问题是否有所反弹。
第十一条 整改创新做法主要评价项目整改成果或做法是否得到区委、区政府认可或区主要领导批示;在督促和推动整改的基础上,根据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审计建议,是否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制度;对于审计查出问题是否立行立改,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清理整改。
第四章 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 在开展评价工作及汇总总分时,评价小组应当将各评价结果按百分制计分。其中:整改责任落实占比10%,整改组织实施占比20%,整改任务落实占比60%,整改中创新做法10%,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总分=整改责任落实分*10%+整改组织实施分*20%+整改任务落实分*60%+整改创新做法分*10%。
第十三条 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整改情况评价总分达到90分以上评定为“好”等次,80-89分评定为“较好”等次,70-79分评定为“一般”等次,70分(不含70分)以下评定为“差”等次。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局综合法规股汇总审计反馈问题整改评价情况形成评价报告,提交局领导审核同意后,10日内向被审计单位反馈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整改评价实行结果通报制。每半年向区督查考核室报送考核结果,提请区督查考核室据此进行效能点评。对整改成效等级评定为“差”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区纪委监委、组织部门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审计查出问题拒不整改、虚假整改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通知》,将考核结果第一时间报送区委组织部,将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提拔重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