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解读
根据市委常委会安排,现就《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内容作如下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4月8日起施行。《规定》是党内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的具体化、制度化。《规定》共六章二十九条,重点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进行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明确上:
一、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重点明确了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政府分管领导,政府其他领导等五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由担任同级党委常委的同志分管。
二、明确将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规定》制定了巡查、考核、公开“三项制度”。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将接受五种形式的考核考察。一是纳入党委和政府督察督办内容,进行督促检查;二是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巡查;三是建立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四是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五是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拟任人选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考核结果要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
三、明确施行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提出,因履职不到位、阻挠干涉监管执法或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迟报漏报瞒报负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等五种情形将受到问责。问责方式主要有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处分等;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发生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四、明确从轻追责、免责和表彰奖励条件。一是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二是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领导责任;三是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由上级党委和政府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四是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
五、明确实施范围。《规定》实施范围既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也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规定》由应急管理部商中共中央组织部解释。
另外,借此机会,简单报告一下今年以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截止6月19日,全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49起、死亡52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较去年同期分别下降55.9%、27.8%。其中,道路交通事故31起、死亡35人(含霍邱105国道“6.6”和六武高速六安段“6.19”2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死亡9人);工矿商贸领域事故18起、死亡17人,其中,一季度发生事故5起、死亡6人,二季度以来发生事故13起、死亡11人,建设和装维修工程事故多发。进入二季度,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大幅上升,形势严峻。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已经印发警示通报,并开展汛期安全、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治理、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监管执法等“五大”攻坚行动,强化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保持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