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应急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区应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区应急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内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该股室、局属各单位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股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对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不予配合或抵制的,对股室和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由区应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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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