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应急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局项目支出经费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完成和建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经费是为了保障市应急局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设置的专项经费,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坚持工作需要、不留缺口、编准编细编实的原则,由各科室(支队)研究论证后,按要求填制申报表,提供相关依据材料并申报,局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认真组织审核,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上报市财政局。各申报科室(支队)在报送项目经费预算时,须同时报送绩效预算,明确项目的预期绩效目标。
第四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来源、项目用途和规范的程序来执行。各项目科室(支队)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调整。
第五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对年度中间国家出台的政策性支出项目,以及突发性、应急性支出项目,由各科室(支队)会同办公室提出意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六条 各科室(支队)是项目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及绩效等负责。办公室负责审核、监督。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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