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金安区应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王俊解读《金安区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办法(试行)》
一、制定背景
开展委托执法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推动安全发展的法律要求,是完善我区(区、乡、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系,提高我区乡镇、园区行政执法水平的迫切需要。为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到实处,有必要制定专门《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办法(试行)》以规范乡镇街和园区的安全生产执法监督。
二、制定过程
经过对乡镇街和园区调研,拟定了《金安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办法(试行)》初稿,经过征求区司法局、六安市应急局法规科、金安区应急局法律顾问意见,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了修改,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颁布实施。
三、实施意义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能够不断不断健全金安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有利于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各方责任。《办法》明确了受委托的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权、紧急情况现场处理权、调查取证权、行政处罚权、提请移送权。
(二)完善委托权限和管辖范围。《办法》明确了受委托方的处罚权限为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对个人处以0.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行政处罚权。
五、适用范围
《金安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办法(试行)》适用范围为金安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监管执法领域。
机构: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负责人:王俊(负责人)
联系电话:0564-3268231
详细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第三办公区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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