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008-00017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内容分类: 公安、安全生产、司法 发文日期: 2020-08-21
发布机构: 金安区应急局 生成日期: 2020-08-21
来源单位: 金安区应急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政策咨询机关: 金安区应急管理局监察大队 政策咨询电话: 0564-3268231
称: 负责人解读:金安区应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王俊解读《金安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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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金安区应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王俊解读《金安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20-08-21 16:31 信息来源:金安区应急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一、起草背景

目前,我区已经出台了委托执法办法,但是根据我区安全监管执法实际,无相关配套措施保障委托执法工作有序正常开展。究其原因是我区区级和乡镇安监部门的执法力量有限业务专业水平仍待提高, 按一般程序处理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执法人员要制作大量法律文书,当事人如要复议、听证、诉讼,更需要花费大量精力,执法周期长对所有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按一般程序进行查处是不现实的,客观也是做不到的。实践中,普遍存在只检查不处罚的现象,既不利于教育当事人,更不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执法的地位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健全“企业守法生产、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安全生产法治格局,认真开展“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切实整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常见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根据我区实际,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对非高危微型企业事前处罚将以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为主,一般程序重点处罚为辅,做到点面结合。

三、文件起草过程

金安区应急局在收集各乡镇反映安全生产执法过存在问题时,发现对个体工商户和非高危微型企业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采用一般程序处罚过于严重,而且处罚难度大,乡镇街普遍存在抵触情绪。区应急局于6月份通过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降低执法阻力,提高执法积极性。7月份由区应局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股起草文件初稿,经党组会议研究后,正式形成初稿。

通过发函经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司法局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金安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送审稿)。

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区安委办印发实施,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四、工作目标

在全区推行安全生产事前处罚简易程序,让基层安监执法人员在面对案情简单、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时能够快捷、高效地执法缩短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安全生产事前执法检查的效率,能够有效缓解基层安全监管任务多与人手少之间的矛盾还能及时威慑行政相对人并教育周边群众加上存在部分违法行为人流动性较强、身份不易确认、若不当场进行处罚事后难以执行等问题,简易程序合理适用效果明显

五、主要内容

一是实施主体:金安区应急管理局本级及其授权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乡镇街安监所、园区安监分局。

二是处罚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详见附件一)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处罚

三是处罚程序

1、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

2、调查。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当场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实施处罚的理由及有关法律依据

3、告知。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4、决定。执法人员根据违法事实填写《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有执法人员签名并加盖执法机关公章,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若当事人拒绝签字,执法人员应将违法事实证据保存,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按照一般程序依法予以处罚。

5、执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不得当场收缴罚金。被处罚人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

6、备案。执法人员应当在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是裁量基准

1、发现存在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内的违法行为的,发现1,处200元罚款;发现2,处500元罚款;发现3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2、情节严重的,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3、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不得用简易程序替代。

五是施行时间2020年81日起实施实施五年。


机构: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负责人:王俊(负责人)

联系电话:0564-3268231

详细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第三办公区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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