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008-00018 信息分类: 其它文件
内容分类: 公安、安全生产、司法 发文日期: 2020-08-20
发布机构: 金安区应急局 生成日期: 2020-08-20
来源单位: 金安区应急局
生效时间: 2020-08-13 废止时间: 暂无
称: 关于印发《金安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号: 金安办〔2020〕42号 词: 关于印发《金安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安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0 17:12 信息来源:金安区应急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金安办〔20204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金安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已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813           


金安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

 

进一步健全企业守法生产、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安全生产法治格局,认真开展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切实整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常见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主体

金安区应急管理局本级及其授权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乡镇街安监所、园区安监分局。

二、处罚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之相关规定(详见附件一),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处罚。

三、处罚程序

金安区应急管理局和实施委托执法的乡镇、街道、园区安监机构在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按照下列步骤,依序进行:

(一)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

(二)调查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当场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实施处罚的理由及有关法律依据。

(三)告知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四)决定执法人员根据违法事实填写《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有执法人员签名并加盖执法机关公章,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若当事人拒绝签字,执法人员应将违法事实证据保存,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按照一般程序依法予以处罚。

(五)执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不得当场收缴罚金。被处罚人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

(六)备案执法人员应当在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裁量基准

执法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时,应当遵照下列裁量基准实施:

(一)发现存在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内的违法行为的,发现1项,处200元罚款;发现2项,处500元罚款;发现3项及以上,处1000元罚款。

(二)发现存在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内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三)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不得用简易程序替代。

五、施行时间

本文件自202081日起实施,实施五年。

    

附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简易程序警告处罚项目

          


附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简易程序警告处罚项目

 

序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条文

行政处罚的依据

处理和处罚基准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口罩、手套、防静电工作服等)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警告

表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简易程序罚款处罚项目

序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条文

行政处罚的依据

处理和处罚基准

1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出口、出口标志不明显、出口不畅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同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2

仅有一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同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3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同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4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企业实际的或者未按照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同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5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同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6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同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7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已如实记录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同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8

有且只有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同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9

生产经营单位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同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1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的。(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同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11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5名员工反应单位未为其购买且配发符合防护要求的劳动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同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12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相关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同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13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设备检修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同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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