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六安市金安区委办公室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办〔2020〕6号
各乡镇(街)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工委和管委,区直各单位:
《金安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六安市金安区委办公室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
金安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徽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和《六安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街)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工委和管委,区直各单位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省属、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地区、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含分管业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应予“一票否决”情形的,依据本办法予以“一票否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是指出现国家、省、市和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取消安全生产责任地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年度内的各类评优评先、表彰奖励资格;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安全生产责任地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责任地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各乡镇(街)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工委和管委的“一票否决”情形:
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2.管辖区域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经调查认定,对事故发生不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或源头管理责任的除外);
3.金安经济开发区(含三十铺镇)管辖区域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不含道路交通)同类型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含道路交通)累计死亡4人以上的;城北现代产业园区(含城北乡)、南山新区(含望城街道)管辖区域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不含道路交通)同类型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含道路交通)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其他乡镇(街)管辖区域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含道路交通)累计死亡2人以上的;
4.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的,或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5.管辖区域年度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区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6.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区直各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单位的“一票否决”情形:
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2.管辖行业(领域)年度内发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经调查认定,对事故发生不负有监管责任或不存在监管过失的除外);
3.管辖行业(领域)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不含道路交通)同类型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的,或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5.管辖行业(领域)年度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区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6.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省属、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一票否决”情形:
1.纳入区安全生产考核的重点企事业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2.年度内发生一起死亡1人以上,或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发生一次工业中毒3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年度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区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4.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的,或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5.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一票否决”情形:
1.存在第四条(一)(二)(三)项“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含分管业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一票否决”;
2.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的,或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管理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4.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在考核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建议,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向被否决对象下达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决定书。决定书同时抄送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委区政府督查考核室、区人社局、区公管局、区总工会等单位。
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初对乡镇街(园区)、区直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和纳入安全生产考核的重点企事业单位提出区级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提出否决建议前,应充分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根据其履职尽责情况和主动补救情况,提交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在研究决定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开展区级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活动时,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情况纳入考核和审查内容,并在作出决定前,征求区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被“一票否决”的安全生产责任地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方案,切实进行整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结果报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八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以及对“一票否决”决定落实不力的责任地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移交区纪委监委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而逃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责任地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包括已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已晋升重用或已评优评先的),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外,实行跟踪否决。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对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商纪委监委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金安区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金政〔2012〕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