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003-00046 信息分类: 其它文件
内容分类: 公安、安全生产、司法 发文日期: 2020-03-25
发布机构: 金安区应急局 生成日期: 2020-03-25
来源单位: 金安区应急局
生效时间: 2020-03-23 废止时间: 暂无
称: 中共六安市金安区委办公室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号: 金办〔2020〕7号 词: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共六安市金安区委办公室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09:52 信息来源:金安区应急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金办〔20207

 

各乡镇(街)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工委和管委,区直各单位:

《金安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六安市金安区委办公室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23日        

 

 

金安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六安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区委和区政府、金安经济开发区工委和管委、各乡镇(街)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区委工作机关、区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园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全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打造经济强区、建设美丽金安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鼓励实行安全生产委员会双主任制,各级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可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主任。

第二章    

第四条  区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纳入下级党委向上级党委述职的重要内容,区委常委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区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和监管责任,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领导班子综合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研学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五条  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纳入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述职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遇有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时组织研究解决;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将应急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园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第六条  区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按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区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或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应当由政府负责的事故隐患治理和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统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组织、协调、督促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以及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区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优化完善部门安全生产权责清单,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推进分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

第九条  乡镇(街)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辖区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工)委重要议事日程,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工)委会议(或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工)委其他班子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所需的基本条件;

(五)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加大考核权重,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工)委理论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七)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依法参与或者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乡镇(街)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工)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辖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办事处)重点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领导班子会议(或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有关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办事处)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明确政府(办事处)有关工作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推进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依法推进实施安全生产委托监管执法,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车辆和装备;

(四)领导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五)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依法参与或者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街)政府(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本级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对辖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协助党(工)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工)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有关机构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四)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日常巡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措施,及时报告、督促整治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五)协调推进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组织辖区有关机构履行上级政府部门依法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

(六)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依法参与或者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街)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其他领导干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机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三条  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区委和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区委和区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及重点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区委和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将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建立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与安全生产绩效挂钩制度。

第十六条  对党政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及其他考核中,应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党政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七条  区委组织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巡查、考核结果公开制度,采取通报、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布等方式,公开党政领导干部巡查、考核结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大灾害治理、城市安全发展、参加抢险救护、创新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等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区委和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区委和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对符合《金安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相关地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相关地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

第二十四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存在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商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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