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应急局2023年3月行政处罚办件结果发布情况说明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安)应急罚〔2023〕08号
被处罚人: 孙** 性别: 男 年龄: 60岁 身份证号:340122********8033家庭住址: 安徽省六安市**庄园**号楼 所在单位: 安徽**置业有限公司 职务: 项目负责人 单位地址: 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前城**庄园**号楼***室 邮政编码: 237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孙**作为安徽**置业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是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是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三是未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任命书》、《金开区****雅苑“2022·10·01”物体打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政府批复。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与 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人民币肆万零玖佰陆拾伍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六安市金安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邮储银行六安梅山路支行) ,账号 10041001717001000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六安市金安区 人民政府或者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六安市金安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应急局(印章)
2023 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