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金安区应急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本)
六安市金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 | |||||||
保留事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1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1. 《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符合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改)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住建部令第45号修改)第六条第一、二款: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规范事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规范内容 | 备注 | ||
1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第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主要理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秘〔2017〕118号)附件第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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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事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
1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取消,因为属于市级职责权限 | ||
2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培训合格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取消,不属于中介服务事项。 | ||
3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 行政相对人 | 取消,不属于本级政府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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