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512-0001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内容分类: 公安、安全生产、司法,其它 发文日期: 2025-12-31
发布机构: 金安区应急局 生成日期: 2025-12-31
来源单位: 金安区应急局 有效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25-12-31 废止时间: 暂无
政策咨询机关: 金安区应急局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3261180
称: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号: 金政办〔2025〕24号 词: 安全生产;小型工程作业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31 09:42 信息来源:金安区应急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金政办〔20252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金安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31日          

 

金安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主管行业审批手续)的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限额予以调整的,从其规定。

除违法建设活动外,对于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本区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

第五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作业安全监管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原则,以建设单位主动申报为主、属地网格化巡查与公众参与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无盲区管控。

第六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作业安全生产纳管由建设单位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和相关参建单位负直接责任,属地负属地巡查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负协调指导及依法开展相关违法行为查处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通过1235012345热线等方式检举、控告、投诉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乡镇街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依法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

(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作业,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三)将信息登记回执张贴在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所在地的醒目位置,自觉接受属地和行业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社会群众监督,不得拒绝、阻碍。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  承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作业活动,确保安全。依法落实下列要求:

(一)施工或者作业前,明确告知从业人员施工或者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编制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当安排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三)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四)严格落实对供电供水通信、油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五)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

(六)加强施工或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具有管理能力的人负责施工或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开工前应为从事临时用电、动火、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从事各类建设以及生产作业活动。

第三章  属地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乡镇街履行下列属地职责:

(一)负责组织落实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纳管和常态化监管;

(二)明确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登记服务机构,建立信息登记与信息上报、安全提醒告知、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治理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建立管理台账;

(三)充实加强辖区日常安全巡查力量,全面掌握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动态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安全宣传

(四)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未办理登记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及时登记,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对属于授权范围内的执法事项,依法查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授权范围以外的执法事项,及时协调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受理有关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村(社区)协助乡镇街开展下列工作:

(一)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协助乡镇、区有关部门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二)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本村(社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日常安全巡查信息;

(三)协助乡镇、街道开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发改、住建、工信、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城管、应急、消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监督管理,并协调指导或负责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城镇燃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登记管理和权限内的监管工作(不含工艺设备安装调试、电梯安装等设备安装工程);

发改部门牵头负责能源、电力、光伏、粮储等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登记管理和权限内的监管工作;

工信部门牵头负责民爆、通信等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登记管理和权限内的监管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渣土等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登记管理和权限内的监管工作;

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水利工程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登记管理和权限内的监管工作;

交通部门牵头负责道路交通、货运物流产业等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登记管理和权限内的监管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农业设施、农业产业等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登记管理和权限内的监管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中包括冷库在内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登记管理和权限内的监管工作。

第十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加强各自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监管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第五章  管理工作程序

第十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纳入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不作为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

第十  乡镇街有关登记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要求受理登记材料并确保材料齐全完备。特殊情况下,相关建设单位、业主也可向辖区村(社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交项目信息,由其代为登记。代为办理信息登记时,村(社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有效的将信息登记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移交给建设单位、业主。

第十  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登记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其他许可的,告知登记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由乡镇街协调区相关部门及时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二)属于依法禁止、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者违法生产作业活动的,应告知告知信息登记人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作业,由乡镇街协调区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属于依法应当持证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对其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留存;

(四)属于其他不符合信息登记规定情形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十九  乡镇街的工作人员或者委托机构的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检查指引,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一)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指导其按照规定办理信息登记,并向本单位报告;

(二)发现小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向本单位报告;

(三)发现有违反土地规划、生态环境林地的违法建设活动,或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形,拒不停止或者整改的,应当立即上报乡镇街,由乡镇街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处理。

第二十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乡镇街相关业务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惩处与考核

第二十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方,以及承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  区有关部门、乡镇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及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法律法规、省市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6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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