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403-00017 信息分类: 其它文件
内容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24-03-05
发布机构: 金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生成日期: 2024-03-05
来源单位: 金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六安市金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关于印发《2024年度六安市金安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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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关于印发《2024年度六安市金安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5 09:20 信息来源:金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金环20241

 

全区危废产生、经营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内容,强化我区危险废物管理及处置利用能力,现制定《2024年度六安市金安区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请予遵照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4年3月4日     

 

 

2024年度六安市金安区险废物规范化

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加强全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加强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分局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结合本实际,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处理危险废物的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

(二)强化政府和生态环境分局监管责任。合理设立评估指标,推动区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分局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编制、责任落实、能力建设、工作成效等事项。

(三)建立评估机制。 接受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对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评估,同时省、市生态环境局抽取一定数量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生态环境分局对本单位落实相关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自评,抽取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评估,同时指导企业进行自评估;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自评估。 

(四)突出评估重点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制订年度评估工作方案,方案根据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产生数量和环境风险等因素突出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同时通过评估核实其他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二、评估方式

(一)区自评估。生态环境局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开展对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评估工作。

(二)级评估。生态环境分局环境执法部门按照《评估指标》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填写《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并对照开展评估。

(三)企业自评估全市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按照《评估指标》对企业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自评估。

(四)上级评估。接受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三、评估要求

(一)迎接市级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评估主要内容有我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利用处置能力保障情况、工作总结报送、违法企业处罚及整改落实工作情况等。

(二)区级评估

1.建立评估台账

区生态环境分局建立重点单位识别清单,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建立评估台账,整理汇总成评估情况表,并建立问题清单制度,有部署、有督办、有结果,并按期解决

2.评估单位

(1)经营单位:全区共4家单位,分别是安徽环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徽中久润滑油有限公司、六安市永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徽日不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进行评估。

(2)重点产废单位全区共6家单位,分别是六安市汇发五金厂、六安捷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六安科瑞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六安锦兴合成革有限公司、六安市易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安徽格恩半导体有限公司全部进行评估。符合重点产废单位识别条件企业也全部进行评估。

(3)其他产废单位:全区评估不少于20家。分别是大队直辖单位不少于1家,金安开发区工作站辖区单位不少于8家,一中队辖区单位不少于4家,二中队辖区单位不少于3家,三中队辖区单位不少于1家,四中队辖区单位不少于3家。

()重点产废单位识别

本方案所指重点产废单位包括下列单位:

1.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0吨的单位;

2.一年内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或违法违规记录的单位;

3.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不及时利用、处置的单位;

4.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

5.涉及重金属、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医药废物等的有色、石化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中的单位;

    6.产生易燃性、反应性危险废物的单位,特别是产生硝化废物的单位;

7.自建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

8.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频发行业单位。

四、评估工作安排

(一)区评估阶段(9月底前)

区级应于 4月 1日前制定并报送本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根据方案开展区级评估工作。8月30日前企业完成自查;9月20日前区生态环境执法单位按规定完成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评估区生态环境分局930日前将本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制作笔录、总结报送市局。

(二)迎接市局组织评估阶段(9月底前)

市局于5月1日起结合危险废物日常监管、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发和信息化管理等有关情况,分期分批对区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情况开展现场评估,11 月30日前完成对区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情况的评估工作。

五、评估结果应用

(一)区生态环境部门

为强化评估结果应用,敦促地方和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 任。市局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依据,并对各县区评估结果进行排名通报。

(二)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

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接。对在评估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 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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