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010-00001 信息分类: 受捐款物管理使用
内容分类: 卫生、体育、医疗,其他 发文日期: 2024-04-10
发布机构: 金安区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24-04-10
来源单位: 金安区体育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安徽省体育局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赞助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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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体育局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赞助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10 11:13 信息来源:金安区体育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无形资产资产开发过程中接受捐赠、赞助资产管理,确保捐赠、赞助资产的安全与高效使用,充分发挥捐赠、赞助资产对体育事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体育局系统事业单位接受的捐赠、赞助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捐赠资产是社会各界无偿捐赠给各单位的现金和实物资产,赞助资产是指各单位在市场开发活动中获得赞助的现金和实物资产。

第四条  各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归国家统一所有,由各单位占有和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资产包括消耗性物品固定资产两类。根据体育工作特点,将下列捐赠、赞助资产作为消耗性物品管理:

(一)服装装备(运动服及配件、领奖服及其他一次性发放使用的装备等);

(二)食品及饮料类产品;

(三)营养品;

(四)易耗器材;

(五)其他日常消耗性物品。

除消耗性物品以外,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价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捐赠、赞助物资,以及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捐赠、赞助物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接受捐赠、赞助资产的单位不得给予捐赠、赞助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各种形式的提成、报酬。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局财务处是省体育局捐赠、赞助资产管理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省体育局系统捐赠、赞助资产管理制度,对各捐赠、赞助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赞助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单位捐赠、赞助资产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捐赠、赞助合同管理,提高捐赠、赞助协议执行率;负责本单位捐赠、赞助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账目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盘点、统计报告、档案管理等;对本单位捐赠、赞助资产的分配、使用和处置进行管理。

省体育中心受省体育局委托负责每届全运会、省运会等大型赛事的无形资产开发工作。省体育中心接受捐赠、赞助实物资产应按规定移交省体育局,现金按规定缴入政府非税收入。

局办公室负责省体育局的捐赠、赞助资产发放、保管、统计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本单位捐赠、赞助资产管理责任部门,确保捐赠、赞助资产的安全与高效使用。

 

第三章  消耗性物品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与捐赠、赞助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约定捐赠、赞助资产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单价、计价方式、生产周期、提取时限、配送方式、单据使用、账务结算方式、特殊约定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单位接受捐赠、赞助资产本单位管理责任部门负责组织验收,专业仪器设备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捐赠、赞助资产的分配方向,优先保障体育事业发展需要,不得随意发放捐赠、赞助资产,捐赠、赞助资产分配方向主要包括:

(一)运动队训练、比赛;

(二)支持保障单位;

(三)赞助企业宣传回报活动;

(四)项目推广活动;

(五)经本单位批准的其他方面。

对于有文物价值或档案意义的捐赠、赞助资产,应按照规定尽快移交文物、档案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单位管理责任部门应当根据资产提取、库存情况与各部门实际需求,制定捐赠、赞助资产分配方案,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捐赠、赞助资产的维护保管工作,确保捐赠、赞助物产的完整。

各单位应当对捐赠、赞助资产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管,加强后续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消耗性物品不建立资产账,但应当按照《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实物台账,全面反映消耗性物品出入库情况。

各单位应当建立捐赠、赞助资产出入库及领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出入库审批、登记程序。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物尽其用”的原则,加强捐赠、赞助资产的周期管理,尤其对于时效性、保质期短的捐赠、赞助资产应缩短执行周期。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每年对捐赠、赞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闲置资产进行梳理统计,并撰写清查报告,全面反映捐赠、赞助资产管理制度执行与存量、变量情况。

第十八条  各单位闲置的捐赠、赞助资产,应当优先考虑在省体育局系统内进行无偿调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处置与日常管理,按照《省体育局系统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体财〔2015〕1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登记、入账手续,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记账凭证计入固定资产账,接受捐赠、赞助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清查盘点情况,在清查盘点结束后15日内提出物资处置方案(处置形式包括无偿调拨或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报省体育局审核。单位资产原值20万元、批量资产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经省体育局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为使捐赠、赞助资产价值最大化,可对有价值的捐赠、赞助资产进行长期保存,用于展览展示、捐赠拍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捐赠、赞助有关文件的管理,按规定年限妥善保管赞助与捐赠合同、执行协议、资产提取方案、分配方案、出入库登记、实物台账、清查报告、处置方案等相关文件。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体育局对各单位的捐赠、赞助物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纪检、审计机构的监督,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捐赠、赞助资产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程序,私自提取、分配与处置捐赠、赞助资产;

(三)串通作弊,执行协议中的资产价格明显虚高;

(四)消耗性物品实物台账与固定资产账目不完整;

(五)其他造成捐赠、赞助物资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捐赠、赞助资产损坏、流失的,应按原价(或折旧价)赔偿;若部分损坏,经修配后尚能正常使用的,可按实际修配费用赔偿。

第二十六条  对捐赠、赞助资产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和违规违纪问题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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