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102-00008 信息分类: 其它文件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决定,通知,其他 发文日期: 2021-02-10
发布机构: 金安区招商创业中心 生成日期: 2021-02-10
来源单位: 金安区招商创业中心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关于印发《金安区驻外招商分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号: 金招创〔2021〕3号 词:

关于印发《金安区驻外招商分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10 10:33 信息来源:金安区招商创业中心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各驻外招商分局: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驻外招商分局的管理,特制定《金安区驻外招商分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安区招商创业服务中心

202128日     


金安区驻外招商分局管理办法

 

第一章 工作制度

第一条 区招创中心负责各驻外招商分局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外出招商时必须电话或微信报备,方可外出从事招商活动,否则不予报销一切费用。

第二条  驻外招商人员有事确需请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工作人员请假由驻外招商分局局长批准,驻外招商分局局长请假由区招创中心主任批准。

第三条  驻外招商人员要遵纪守法,自警自律,注重交际礼仪,切实维护金安形象。对在外不安心工作、不服从管理、损害金安对外形象、难以胜任招商工作的人员,将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予以撤换,并通报给所在单位。

第四条  驻外招商人员不得在外兼职、兼薪,对利用驻外招商之机在外兼职兼薪、脱离驻外招商工作连续15天或累计30个工作日的,报请相关部门按《公务员法》、《事业单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驻外招商人员未经区招创中心审核和区招商引资领导组同意,不得以区驻外招商分局名义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第六条  驻外招商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工作开展、日常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驻外招商分局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报区招创中心备案。

第七条 定期报告工作。驻外招商分局每月28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日志、项目信息报表、走访企业图片等报送区招创中心,重大情况随时汇报,并按时参加区招商引资工作调度会。

报告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信息收集情况。深入调查了解驻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重点掌握产业布局、重点行业,国际国内知名、骨干企业的发展情况、投资动向和扩张愿望等,筛选出符合我区实际的投资信息,及时反馈到区招创中心

2、工作网络建立情况。积极收集金安籍在外成功人士信息,编制通讯录,加强与当地商会、协会联系。大力宣传金安投资政策、投资环境、发展定位,并适时组织招商推介活动。

3、工作开展情况。定期上报外出招商活动和接待客商考察洽谈项目情况,以及跟踪、在谈、签约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八条 驻外招商分局应该按要求完成以下目标任务。

1、每月外出招商时间不得少于20天。

2、每月拜访企业不少于15家。

3、每月提供有价值的投资线索信息不少于2条(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投资规模、投资商姓名及联系方式、投资商的具体要求等)。

4、每月引荐有投资意向客商来我区考察不少于1次。

5、每年开展专题招商推介活动不少于1次。

6、每年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或两个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签约落户。

 

第三章 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区财政预算安排每个驻外招商分局年度工作经费30万元,统一拨付到区招创中心账户,其中25万元采取实报实销制,剩余部分经年底考核,完成招商任务的,由区招创中心直接拨付给驻外招商分局。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工作经费由区招创中心设置专户管理,主要用于驻外招商分局工作期间的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车辆运行费、驻外生活补助费和必要的外商接待费,区招创中心依据各驻外招商分局工作完成情况,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审批使用。经费使用应坚持节俭原则,相关控制标准如下:

1、经费开支从严控制。严禁购置与招商活动无关的办公用品。购买办公用品单价1000元以上的,要经区招创中心审批同意。工作期满后,驻外招商分局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造册并上缴区招创中心。

2、交通费、住宿费按区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核准报销。

3、在六安城区内接待客商必须报区招创中心备案,原则上安排在和畅园。不安排送客商土特产,如特殊情况,经区招创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后统一安排。

4、驻外招商分局人员在外招商期间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驻外招商分局人员每月经督查2次以上不在岗、没有工作记录及相关业务不到位的,不予发放,并通报批评。

5、区委、区政府安排在驻外招商分局所在工作区域举办重大招商活动或重大接待所需经费,由区招创中心向区政府专题报告解决。

第十条 各驻外招商分局经费开支需由成员经手,局长审核,报区招创中心依据驻外日志进行审核,经区招创中心审批后,方可报销入账。

每月月底,各驻外招商分局经办人员需备齐各项单据(含封面和附件)、工作日志到区招创中心审核报销。

第十一条  驻外招商分局局长负责本驻外招商分局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对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负主体责任, 要严格执行财务规定,合理使用驻外招商工作经费,做到厉行节约,对其所发生招商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招商人员不得无故拖延报账或长期不报账。

各驻外招商分局严禁以招商引资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变相公款旅游和报销其他费用。不得将招商引资经费用于与招商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开支。

第十三条  驻外招商分局应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考核、奖惩及管理

第十四条  驻外招商分局引进的项目必须按月向区招创中心申报统计,并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月召开一次驻外招商人员调度会。一个季度内没有信息反馈、工作没有进度的,需向区招创中心说明原因;一年内没有项目签约的,视情况调整驻外招商分局组成人员。

第十五条 驻外招商分局引进项目的认定程序按照区招商引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未纳入区招创中心统计的招商项目,其引资额不计入驻外招商分局工作实绩。驻外招商分局完成的招商实绩与局内成员原工作单位的实绩可以重复计算,实行单独统计、单独考核。

第十六条 驻外招商分局成员实行离岗专司招商,在驻外招商分局工作期间工资、行政等关系不转,原单位待遇保持不变。

第十七条 区招创中心负责驻外招商分局的日常工作考核。日常工作主要考核报送信息情况、招商工作日志填写情况和在岗情况等,并建立驻外招商分局实绩档案。每月对驻外招商人员实绩和出勤情况进行通报。

驻外招商分局年度工作考评由区招商引资领导组负责,纳入全区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考评范围,每年评选1个先进驻外招商分局,2个驻外招商先进个人。区招创中心将实绩考核情况向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及派出单位通报。对工作表现好、超额完成招商引资工作任务的驻外招商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推荐提拔重用。

 

附件:1、X月考察企业备忘录

2、X月接待客商备忘录


附件1:

×月考察企业备忘录

  单位: ×× 驻外分局

序号

考察时间

考察地点(×市×县×街道××号)

企业名称(含负责人、联系方式)

企业基本情况(含规模、

经营情况等)

主要产品及工艺

洽谈情况

投资需求

考察人员

附图片

是否形成投资线索(每月不少于两条)

备注

 

 

 

 

 

 

 

 

 

 

 

 

 

 

 

 

 

 

 

 

 

 

 

 

 

 

 

 

 

 

 

 

 

 

 

 

 

 

 

 

 

 

 

 

 

 

 

 

注:每月至少考察15家企业;不少于两条有价值跟踪线索,对于有价值的线索要形成考察报告。


附件2:

×月接待客商备忘录

   单位: ×× 驻外分局

序号

接待时间

接待行程

来访企业名称(含负责人、联系方式)

企业基本情况(含规模、经营情况等)

主要产品及工艺

接待情况

投资需求(意向落地)

考察人员

附图片

是否接待

用餐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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