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1707-00004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7-11
发布机构: 金安区招商创业中心 生成日期: 2017-07-11
来源单位: 金安区招商创业中心 有效性: 失效
生效时间: 2017-07-11 废止时间: 暂无
称: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
贯彻执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号: 金政办〔2017〕53号 词: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
贯彻执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1 09:39 信息来源:金安区招商创业中心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金政办201753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区直各单位: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六政〔201738号),已经市人民政府印发,该政策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精神,深入推进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充分利用各类要素,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的具体体现。经研究决定,在我区全面执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并作以下补充:

、在我区投资的工业项目,免除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我区投资的工业项目,水、电、气开户由区财政打包解决。

、重大项目由一名区级领导牵头,区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帮扶责任组,全程帮办企业落户建设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附件:六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11         


六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六安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新引进符合《六安市产业招商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新引进工业项目按超额累进法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不含土地款)。具体标准为:3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下同)1亿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部分,按5%给予补助;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部分,按10%给予补助;5亿元以上部分,按15%给予补助。项目实质性开工后兑现不超过20%,主体厂房结构封顶后再兑现不超过60%,项目投产产生税收后兑现剩余部分。

、新引进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土地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项目用地成交后,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投产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可分别在项目用地成交缴款、项目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后,分3次给予总额不超过用地成本50%的资金扶持。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50%,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或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我市的重大项目,自协议约定投产后,每年达到约定发展目标,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含中层)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5年内奖励给个人。

、单个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技改完成后,每年以上一年度企业对本级财政贡献额为基数,增量部分的50%3年内奖励给企业;并购重组工业企业,土地、房屋产权交易中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奖励给企业。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大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根据企业成长性和需求,采取阶段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股权退出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场化确定,也可适当让利按协议约定退出。

、新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标准化厂房项目,按照标准化厂房建设成本(不含土地款)10%给予投资主体资金补助,实行分段支付:厂房正式开工后支付20%,结构封顶后支付50%,竣工验收备案后支付余款;投资企业自持经营的,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投资企业可按照自然层数或规划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产权分割(公共服务用房除外),并可向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企业租赁或出售;对生产性工业企业购置1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厂房,给予企业购房款的5%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自纳税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90%,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第6年起,每年以上一年度对本级财政贡献额为基数,增量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企业每年达到约定发展目标,按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含中层)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5年内奖励给个人。

、科技团队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来我市新建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在约定周期内实现转化并形成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后,按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评估额(购买科技成果的按实际成交额)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新引进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度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按其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设计床位300张以上的综合性养老产业园,或单个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养生养老等项目,可采取划拨、挂牌出让、租赁方式供应用地,也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提供土地;对自持物业部分,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购买设备(含文体设备)总额的5%给予补贴;对达到认定标准的养老机构,按床位给予5000-8000/张的一次性开办补贴,每年再按实际运营床位给予3000-5000/张的运营补贴。

十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部分),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旅游设施、休闲旅游度假区等文化旅游项目,按自持物业部分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3%给予补贴。

十三、新引进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生态休闲观光农业项目,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给予补助。

十四、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文化旅游、大型商业、四星级以上酒店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50%,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

十五、新引进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工业项目,年实缴税收达200/平方米,给予30%的租金补贴;年实缴税收达400/平方米,给予60%租金补贴;年实缴税收达600/平方米,给予100%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平方米。新引进达到标准的总部经济、电子商务、科技孵化等项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2年按房租市场指导价的100%、后3年按5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六、新建工业企业、高端养老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商业综合体、星级酒店等项目,比照住宅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七、对带动性强、投资额大的重大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十八、项目投资协议签订中,须在投资总额、项目进度、产出经济指标、房屋出售或转让转租等方面进行双向约定,并附严格可行的违约救济、赔偿条款加以保证。

十九、本规定实施过程中,须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价,按程序科学决策。对在招商过程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

本规定适用新项目,不溯及既往,与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由市和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兑现,市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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