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残联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联合会实际,制定我联合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统计制度。
第二条 我联合会的政务信息统计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其他股室协助办理。
第三条 政务信息按条计算,如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为报告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
第四条 实行季度统计制度,科室将本股室所发信息按每季度统计一次,并于每季度终了5日内报送办公室。
实行年度统计制度,办公室于年度终了的一个月内,对各科室报送的政务信息进行全面统计并进行分析。
第五条 每年年终,本年度的政务信息的统计结果应抄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办。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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